2月18日,記者從自治區法制辦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已經進入面向社會征求意見階段。與2002年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相比,《修訂草案》擬將享受免費法律援助服務的人群從原來的低保家庭擴大到低收入群體,這意味著今后將有更多經濟困難的人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同時,在免收法律援助律師費的基礎上,《修訂草案》擬進一步免收資料查詢復印費、鑒定費、訴訟費等,讓每一個有理無錢的人同樣打得起官司。
亮點一
低收入者也能享受法律援助
什么樣的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過去,由于沒有明確規定或條件過嚴,使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判斷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時標準不一,有的困難群眾甚至被拒之門外。《修訂草案》將經濟困難的標準進一步具體化,由原來的低保家庭擴大到低收入群體,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門檻。同時,還明確了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即申請人所住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修訂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法律援助: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尚未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福利機構供養人員;農村五保戶;因殘疾、嚴重疾病、災難事故造成經濟困難;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給予法律援助的其他經濟困難人員。
亮點二
農民工討薪將有法律援助護航
媒體經常報道,農民工因為追討欠薪而做出類似爬電線桿、示威等偏激的事情。這是由于很多農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工作程序等,甚至找不到機構所在位置,因而難以利用法律援助來維權。對不屬于經濟困難范圍的這類特殊人群,《修訂草案》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法律援助: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其他特殊情形。
對農民工給予法律援助的規定,體現了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的特殊保護。《修訂草案》還規定,只要是見義勇為者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也體現了法律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褒揚。
亮點三
食品安全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修訂草案》新增了因假農藥、種子、食品、藥品而產生損害人身事故等與民生相關的法律援助事項,保障百姓利益,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
同時,為提高效能,在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處理方面,《修訂草案》對機構審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相關部門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時限等均作了規定。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書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辦理工作時間由過去的10個工作日縮短了5天。
亮點四
免收受援人的相關費用
法律援助雖具有社會公益的性質,但以往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受援人負擔不起仲裁費、鑒定費、借閱、查詢、復印等費用,導致一些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法律援助質量不高。《修訂草案》規定,將免收這些相關費用。例如,律師等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閱、查詢、復印相關資料的,經出示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單位應當允許并免收相關費用。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項申請仲裁、鑒定的,仲裁機構、鑒定機構應當免收仲裁、鑒定費用。
此外,還明確規定了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承擔協助的義務:法律援助人員對法律援助事項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亮點五
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一體化
在現實生活中,“有法律援助也打不起官司”,這樣尷尬的事時常發生。之前,由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分屬于兩個不同的體系,一個是由司法行政部門主管,一個是由法院主管,所要求的具體條件和手續也各不相同,困難群體需要分別提出申請,很不方便。由于當時法律規定不完備,特別對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對接未明確加以規定,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因交不起訴訟費而撤訴的例子并不罕見。
《修訂草案》規定了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對接,即得到司法救助的受援人一經申請可以同時得到法律援助,反之也亦然。這樣的規定減少了審查環節,免了訴訟費,方便了受援人。(記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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