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做功課,未雨綢繆 (業內人士:莊小姐)
曾帶過不少藝人的業內人士莊小姐告訴記者,從接洽廣告的經驗來說,港臺明星優于內地明星,“內地的經紀公司往往是和廣告公司接觸,對方有邀約才接;但港臺的做法不同,通常是經紀人在熟人介紹下,直接和客戶老板面對面,能保證相當的可信度”。莊小姐舉例說,歌手任賢齊很少接內地品牌廣告,此前卻破天荒作為內地一個炸雞類廣告的代言人,原來,該品牌老板是相熟的臺商,雙方合作過,小齊基于信任,接下了這一單。
莊小姐說,一般而言,出于維護形象的考慮,港臺藝人更熱衷代言國際品牌,容易產生質量問題的產品類型,諸如食品類、藥品類,盡量避免,如果真的有相關商家找上門,而藝人感覺不合適的話,經紀公司會出面婉轉拒絕,“要么是開個高價,把對方嚇跑,要么就告訴商家,明星已經有同類產品代言在身。總之,事先的把關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有了一定意向后,明星還得提前做功課,“譬如,小齊代言網絡游戲前,他真的自己去翻看了有關的小說,對故事的架構有個全面了解;代言炸雞類食品前,也親自去了車間實地考察。這都是必須的”。
莊小姐坦言,不管代言的商品質量問題是不是與明星有關,事后大家的矛頭都會對準藝人。所以,對代言人來說,“最重要的一環就是提前做功課,亡羊補牢是不行的”。晨報記者 高磊
律師:“三鹿”代言人不用負法律責任
明星代言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要不要承擔社會責任?要不要承擔道義上的責任?昨天,記者采訪了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衛生法學會會員劉曉原,劉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說,代言人只要在簽署合同前做到對廠家的形式檢查,便不需要承擔社會責任,而法律上更沒有相關條文,要求代言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至于要不要承擔道德責任,那就是代言人的個人行為了。
劉律師解釋:“何謂形式檢查?就是明星在代言前,必須要求廠家出示產品檢驗合格證,這個合格證必須是國家級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出具的,產品必須有合法的批號。如果代言人盡到這個義務,那就不必為此負責,因為,這個不是虛假廣告。第二,在歐美國家,形象代言人廣告都被視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美國更要求廣告的形象代言人必須是此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要處以重罰。我們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就三鹿代言人來說,明星并沒夸大產品宣傳。此外,(患兒)不是由代言人的直接過失導致的。”劉律師補充道:“法律上還規定,代言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甚至可以和消費者共同起訴代言企業。”
對于有重慶老太狀告鄧婕一事,劉律師表示:“法院一定不會受理。比如之前的SK-II事件,有消費者出現了皮膚瘙癢、灼痛等癥狀,事發后,消費者將寶潔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追加產品代言人劉嘉玲為被告,但被法院駁回。”
那么,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擔道德責任?劉律師說:“我看到網友要求代言人捐出廣告收入,并向公眾道歉。如果代言的廣告不合法,那么代言人收取的代言費就涉嫌違法所得,但三鹿廣告是合法的,而且明星也付出了勞動,要不要捐自己的收入,要不要向公眾道歉,完全是個人行為了。”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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