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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2月19日電 (記者 高路)近期勞動維權問題備受關注,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19日發布提醒,勞動者在申訴勞動爭議時需注意讀“準”法律依據,避免因一些誤讀而得不到仲裁部門的支持。
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專家指出,勞動者應當合法、合理提出仲裁請求,特別是在當前新舊勞動法規銜接的階段,尤需弄清合同期限、訴訟請求、法律依據等內容,避免以下三處法律誤讀。
誤讀之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就一定有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在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但不少勞動者可能忽視這一規定的兩個前提
:一是合同終止發生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應當排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此外,經濟補償的年限應當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誤讀之二是未簽合同就一定有兩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簽合同,就都有權得到兩倍工資。專家指出,這一條款生效的前提有二:一是勞動者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合同,未簽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二是未簽合同的情形發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后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
誤讀之三是勞動爭議的一切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上海市民王某在離職后訴諸勞動仲裁部門稱,原單位老板曾口頭承諾“名義上的工資為每月8000元,但在每年年末會另外支付2萬元工資”,但“2萬元工資”并未兌現,而單位辯稱雙方不存在另外支付2萬元的約定。在審理中,仲裁部門只查實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工資8000元”,而王某無法提供單位承諾支付2萬元的證據,因此王某的請求未得到支持。專家指出,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歸用人單位,是指解除勞動關系、未按合同支付報酬等情形,而勞動者提出其余仲裁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仲裁請求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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