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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積極財政政策:即理論上的擴張性財政政策,指財政通過減少稅費或增加支出,擴張總需求,避免經濟衰退的情況下實施的一種財政政策。
一般預算收入:指政府為履行職能,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收取的納入預算內管理的各項稅收及非稅收入總和。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后,一般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三部分。其中,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習慣上稱地方財政收入)由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分成部分組成,具體又可分為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兩類。
非稅收入: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或者國有資產、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的除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
一般預算支出:指地方政府為履行職能需要,通過預算內資金安排的用于維持政權運轉及支持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支出。
轉移支付:指上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的對下級政府無償的資金補助。
專項轉移支付:指下級政府因承擔上級政府委托事務或政府間共同事務等,享受的上級政府補助資金,又稱有條件補助或專項撥款,是為了實現上級的特定政策目標,必須專款專用。
一般性轉移支付:指上級政府對有財力缺口的地方政府,按照規范的辦法給予的資金補助。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調整工資轉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均衡性轉移支付:指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均衡地區之間的財力差距,不指定資金具體用途,由接受轉移支付的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轉移支付。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指為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以實現縣級政府“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為目標,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好的地區給予適當獎勵的機制。中央財政從2009年起實施,我省結合實際,2010年起建立了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獎補機制。
省級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比照中央做法,為科學合理地編制預算,保持省級預算的穩定性,建立省級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專門用于平衡以后年度預算。省級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單設科目反映,以后年度調入使用該基金時在收入方反映,基金安排使用納入預算管理。
部門預算:公共財政管理的基本內容之一,指各部門根據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內容全面、完整,項目確定、明細,定額科學、公平,程序規范、透明的原則要求,統一編制反映本部門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綜合預算,一個部門一本預算。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是指對農民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進行財政獎補的制度試點。獎補范圍主要包括目前支農資金沒有覆蓋的村內水渠(灌溉區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橋涵、機電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設施,村內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點)和環衛設施、植樹造林等村級公益事業建設。
政府采購:指各級國家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將過去由財政部門供給經費,再由各個單位分散購買,轉變為在政府的監督和管理下,按照法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購買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和改造,以實際成本價向城鎮住房困難戶提供具有社會保障性質住房的建設工程。是政府旨在解決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難,提高城鄉居民居住水平,逐步實現“住有所居”的一項民生工程。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農合):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保障電煤供應,穩定煤炭市場所依法征集的專項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特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應交利潤、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主要包括:一是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二是用于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三是依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必要時,可部分用于社會保障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各級財政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