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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文化市場監管能力提升工程”
(十六)建立綜合執法隊伍人員和執法機構數據庫;編撰培訓教材,組建培訓師資庫,建設培訓基地;貫徹落實《文化部關于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配備工作的指導意見》;
(十七)組織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和師資培訓,執法案例分析會;統籌協調各省培訓資源,試點異地交流培訓;開展文化市場統計、營業性演出審批、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等培訓;
(十八)制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標識和執法證件;
(十九)按季度發布《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要點》;
(二十)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系統,推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辦公、執法數據和執法信息報送系統;完成全國網絡文化市場計算機監管平臺終驗工作;開通12318文化市場舉報網站,建立完善以12318為標志的文化市場舉報監督咨詢服務體系;
(二十一)召開全國農村文化市場監管工作經驗交流會;
(二十二)組織開展文化市場專項整治行動,為建黨90周年創造和諧社會文化環境;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整治互聯網和手機媒體淫穢色情信息、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專項行動;
(二十三)組織2011年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考評;開展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案卷評比;評選2011年文化市場十大案件,對重大案件辦案有功集體及個人的獎勵,查處一批有影響、有力度的大案要案;
五、探索建立文化市場政策評估、反饋機制
(二十四)完善政策出臺決策過程,規范文化市場出臺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探索建立文化市場政策評估、反饋機制,增強文化市場政策制定的操作性和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