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留學人員來京開發、生產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市科委的相關科技資助,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留學人員來京進行科學研究,從事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擁有專利、發明的研究項目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實驗場所、設備等必要條件,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允許其在國內外選聘助手。留學人員從事科研活動可向市科委申請科技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學、衛生等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留學人員,不受單位編制、職稱指標的限制。留學人員在國外未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其在海外的經歷和學識水平直接確定職稱。
第十五條依法保護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留學人員在京創業和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他權益。
第十六條本市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留學人員,其報酬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企業單位聘用的,可根據情況自定工資標準;事業單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優確定,對有突出貢獻的經批準可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持外國護照的留學人員(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憑《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等有關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辦兩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或一年多次出入境簽證(不超過護照有效期);短期來京不能按期離境的,可申請簽證延期。如確因時間緊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證的,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辦口岸簽證。
第十八條持中國護照來京創業和工作的留學人員,取得《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的,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出國前具有高級職稱的,經用人單位申請,市人力社保局辦理調京手續,其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可依有關規定隨遷。
第十九條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再次出國(境)工作、學習、考察或參加有關學術活動的,簡化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來京創業和工作的留學人員,其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并為其辦理入學、轉學手續,不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費用;參加研究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本市高等院校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鼓勵有條件的醫院與境內外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醫療保險合作,方便留學人員在京就醫。
第二十二條留學人員可按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留學人員出國前、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后的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可連續計算的應連續計算,與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二十三條來京創業和工作的留學人員,可申請按照優惠價格租住北京海外學人中心提供的短期周轉性住所,也可由用人單位以合約形式提供住房。
第二十四條留學人員自國外畢業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過兩年,且自畢業后首次入境之日起一年內,可向海關申請購買免稅國產小轎車一輛。
第二十五條為本市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符合評選條件者,可申報“首都杰出人才獎”和“北京市留學人員創業獎”等表彰獎項,獲獎者可按規定優先推薦申報科技進步獎等獎項。
第二十六條北京海外學人中心建立海外學人信息庫和重點中學學生出國留學信息庫,實現資源共享,為人才遴選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不斷改善人才隊伍結構,積極引進留學人員;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與引進的留學人員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提供工作條件和平臺;應關心留學人員的思想和生活,積極協調解決其工作、生活中的具體問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此前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0〕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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