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在國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國外畢業研究生學歷;
(二)出國前已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出國前已獲得博士學位,出國進行博士后研究或進修。
第二條促進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一)黨管人才的原則。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點的原則。圍繞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需要,著力引進具有真才實學和發展潛力的優秀留學人員。
(三)市場配置的原則。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留學人員按照雙向選擇原則來京創業和工作。
(四)用人主體引進的原則。用人主體按需引進,并提供必要的事業平臺和條件。
第三條留學人員可通過北京海外學人中心接待服務窗口、北京海外學人網站、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咨詢熱線等渠道,咨詢了解北京市創業和工作環境、相關政策、工作信息、崗位需求和生活信息。
市有關部門定期舉辦“海外人才發展論壇”、“人才技術交流和項目推介洽談會”、“海外學人看北京”等活動,為留學人員實現人才、技術、項目、資本對接提供機會。
第四條留學人員不受其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憑用人單位證明或工商執照向北京海外學人中心申請,經市人力社保局審核后,領取《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
第五條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術入股或投資形式創辦企業;
(二)創辦、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類型經濟社會組織工作;
(四)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科研項目;
(五)進入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從事博士后研究;
(六)進入社區公共服務等公益性機構工作;
(七)進入市、區縣國家機關擔任公務員職務。
第六條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可憑護照直接注冊登記,注冊資本金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通過北京海外學人中心評審的,政府提供10萬元企業開辦費。申請市、區縣政府設立的各類中小型企業創業引導資金的,優先給予支持;取得銀行貸款的,政府給予部分或全部貼息支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本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第七條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工業園等各類園區建立創業種子資金和信用擔保資金,為留學人員提供創業資本支持和融資擔保服務。
第八條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境內外風險投資基金、民間資本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留學人員風險投資基金,為留學人員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九條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可免征營業稅;創業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并經稅務部門審核開具專用憑證后,可全部購買外匯攜帶或者匯出國(境)外。
第十條留學人員來京創辦企業,企業發展方向符合首都產業發展定位且近三年平均年納稅額達到100萬元以上,需引進外埠技術研發和管理骨干的,在科研孵化、資金支持、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十一條鼓勵市屬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實驗室向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開放。支持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自辦或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組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通過國家或市級評審驗收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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