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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新修訂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這一《規定》適應新形勢,總結新經驗,對1998年11月頒布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作了重新修訂。
《規定》指出,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或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應當追究責任。
《規定》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法規,對于強化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設的政治責任起到了重大作用。
7【三個并存兩個依然】
經過近20年的努力,反腐倡廉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2012年1月,十七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指出:“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呈現出成效明顯和問題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并存,群眾對反腐敗期望值不斷上升和腐敗現象短期內難以根治并存的總體態勢,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依然艱巨。”
這次全會作出的“三個并存、兩個依然”的最新概括,體現了黨中央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總體態勢的科學認識,體現了黨中央對反腐倡廉建設規律的深刻把握,進一步增強了中國共產黨人提高拒腐防變能力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這次全會提出,必須深刻認識我們黨反對腐敗的堅強意志和堅定決心,充分肯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取得的明顯成效;必須深刻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優勢,進一步堅定反腐敗斗爭必勝的信心;同時,必須深刻認識當前反腐敗斗爭面臨的嚴峻形勢,切實增強憂患意識、危機意識和責任意識。充分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著眼全局、居安思危,常懷憂黨之心、恪盡興黨之責,堅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變警鐘長鳴。
8【廉政白皮書】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這是中國第一次比較全面、系統地向國內外介紹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堅決反對腐敗,加強廉政建設的基本情況。
《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闡述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的堅定立場,概述了反腐倡廉建設的指導思想、總體思路和取得的成就;介紹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開展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工作的發展歷程、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防治腐敗、依法依紀查處腐敗案件、開展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的情況,以及中國開展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情況;表達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繼續堅定不移反對腐敗的決心以及開展反腐敗交流與合作的誠意。
《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透露:“中國國家統計局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2003年至2010年,中國公眾對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成效的滿意度平穩上升,從51.9%提高到70.6%;公眾認為消極腐敗現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從68.1%上升到83.8%。”
9【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
2009年1月,十七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辦案工作時,口徑由連續幾年的“保持查辦案件工作力度”,升級為“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
2010年1月12日,胡錦濤在十七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強調,要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決不讓任何腐敗分子逃脫黨紀國法懲處。這次全會提出“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嚴厲懲處腐敗分子和整治消極腐敗現象”。
2011年1月10日,在十七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胡錦濤強調,要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終保持查辦案件強勁勢頭。
十七大以來,反腐敗職能部門持續加大辦案力度,嚴懲腐敗分子。
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64.3萬余件,結案63.9萬余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66.8萬余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4584人。中央紀委監察部嚴肅查處了薄熙來、劉志軍、許宗衡等一批大案要案。
各級檢察機關2003年至2009年,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24萬多件;2010年、2011年立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均達到3.2萬多件4.4萬多人,立案人數同比持續增加。
在堅決查辦大案要案的同時,反腐敗職能部門嚴肅查辦基層干部違紀違法案件,深入治理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有力遏制了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滋生蔓延的勢頭。2007年11月到今年2月,全國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51.85萬件,處分54.03萬人。
10【查處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
2012年3月14日,中央決定張德江兼任重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薄熙來不再兼任重慶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4月10日,中央決定停止薄熙來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并由中央紀委對其立案調查。
9月28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并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日前,薄熙來因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依法進行中。
11月1日至4日召開的黨的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并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的處分。
經查,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遼寧省、商務部領導職務和中央政治局委員兼重慶市委書記期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在王立軍事件和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件中濫用職權,犯有嚴重錯誤、負有重大責任;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他人巨額賄賂;利用職權、薄谷開來利用薄熙來的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利,其家人收受他人巨額財物;與多名女性發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系;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此外,調查中還發現了薄熙來其他涉嫌犯罪問題線索。
中央強調,對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的查處,進一步體現了我們黨從嚴治黨的根本要求和依法治國的執政理念,進一步表明了我們黨反對腐敗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