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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房產“加名潮”
動搖對婚姻家庭的信心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尚紹華認為第七條也存在不合理之處,她認為,該條同樣違背了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均衡保護夫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她指出,在目前城市高房價背景下,該條款在保護房屋出資方父母的權益方面,具有現實意義。但從實施效果看,另一方可以通過“加名”獲得權利,出現的“加名潮”表明這條規定并未產生立法者期待的效果,反而動搖了人們對婚姻家庭的信心。
閔濟宏律師表示認同,“該條款體現了公平原則,在離婚率高、婚姻維持期不長的背景下,有利于保護出資者的利益”,同時,他也指出,派生出的“加名潮”的確帶來了婚姻不穩定問題,讓夫妻雙方產生不信任,而出現婚姻危機,同時也對另一方不公平,“該條款有些偏激”。
尚紹華還認為,該條款沒有考慮到由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等情形的產權歸屬問題。出資性質和份額也不明確,如果父母的出資是贈與,則無關產權,“父母出資”如果也包含父母部分出資、婚后夫妻共同還貨的情形,將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閔濟宏從法律實踐中也得出相關結論,“沒有明確區分父母出資行為,容易產生糾紛”,他解釋說,如果父母是贈與行為,房屋則屬于夫妻二人共有財產,不易產生爭議,而如果投資的房屋是用于子女居住,則是投資行為,應該保護出資人的利益。
“二種區分不明,法院在判決時只能依據經驗和趨勢”,他建議,為體現公平合理,父母出資的錢,應該劃為子女夫妻二人的債權,獨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