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代表團,是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按照選舉單位組成的臨時性組織。
全國人大代表團的組成: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即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解放軍為單位組成各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的團長和副團長。1997年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般分為32個代表團,即31個省級代表團和1個人民解放軍代表團。1997年6月,重慶成為中國第四個中央直轄市,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立,故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分為34個代表團。澳門特別行政區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后,作為一個單獨的代表團出席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故第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有35個代表團。
每一位代表都在其所選出的地區代表團,其職務因調動發生變化時,可以調團。
全國人大代表團的職責:
一、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集中進行各種準備性活動,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審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有關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二、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政府工作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和列入大會議程的其他各項議案。
三、對主席團提出的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候選人選進行醞釀討論,提出意見。
四、經代表團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可以以代表團名義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可以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
代表團會議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報告的主要形式,一般分為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人數少的代表團可不分小組,只舉行代表團全體會議。
全國人大代表團的權利:
一、一個代表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二、一個代表團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的質詢案;
三、三個以上的代表團可以提出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并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另外,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代表團團長會議和主席團還可以決定在公開舉行的會議之外,舉行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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