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自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國家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并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中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法律實施的問題,給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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