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亮點
一、明確納入決策程序
提出了政治協商三項原則,重大問題決策前和決策執行中都將進行協商,對重大問題的協商在黨委決策之前、人大表決之前、政府實施之前。
二、細化了協商具體內容
“中共廣東省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的重要文件”、“重要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議”、“區域總體規劃、行政區域的重大調整”、“事關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等都是首次提出的協商內容。
三、規定了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省委同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政治協商,有5種形式;二是省委在省政協同省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協商,有9種形式。
四、統一了協商五個程序
即制定協商計劃、做好協商準備、召開協商會議、匯總協商成果、協商成果辦理與反饋。
五、納入政績考核內容
首次明確了把是否重視政治協商、能否發揮好政治協商作用作為檢驗領導水平、執政能力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察考核指標。(據《廣州日報》報道)李棟 賴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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