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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審核內容
(1)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應保證產品的安全和營養。(2)企業應組織生產、營養、醫學等專家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進行安全、營養等方面綜合論證。(3)保留完整的配方設計、論證等文件、資料。
6.過程管理制度審核內容
過程管理制度應規定:(1)按照GB 23790標準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學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2)企業的質量檢驗機構每周均應采用GB 23790標準附錄A中監控和評價措施,確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清潔區的沙門氏菌、阪崎腸桿菌和其他腸桿菌得到有效控制。(3)進入清潔作業區的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體表微生物檢查。(4)清潔作業區的員工工衣應為連體式或一次性工衣,并配備帽子、口罩和工作鞋。準清潔作業區、一般作業區的員工工衣應為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備帽子和工作鞋。指定區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著。生產人員在未消毒和更換工作服前,不得進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加工、生產。(5)所有設備和工器具必須定期清洗或消毒;接觸濕物料的設備和工器具使用前、后應清洗,接觸干物料的設備和工器具使用前、后應用干法清掃(必要時采用濕法清洗)。(6)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按照操作規程發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錯,確保用于生產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在包裝操作前,應對即將投入使用的包裝材料標識進行檢查,避免包裝材料的誤用,并予以記錄,內容包括包裝材料對應的產品名稱、數量、操作人及日期等。(7)設備故障、停電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斷生產時生產產品的處置辦法,保障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按不合格產品處置。
7.檢驗管理制度審核內容
(1)建立原輔料檢測、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的管理制度,對于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規定,并有相關處理辦法。(2)嬰幼兒配方乳粉出廠應全項目逐批自行檢驗。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檢驗報告保存2年,樣品保留至保質期滿。(3)檢驗合格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合格證號可追溯到相應的出廠檢驗報告。
8.產品防護管理制度審核內容
企業應參照GB/T 27320《食品防護計劃及其應用指南 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防護制度,應能:(1)有效防止生產加工中嬰幼兒配方乳粉污染、損壞或變質。(2)確保采購的不合格原輔材料、加工中發現的風險因素、出廠檢驗發現的不安全食品等情況得到有效控制;能根據購入原輔料的實際情況,對使用的所有原輔材料中可能出現的摻雜使假物質進行必要的檢測。(3)主動收集國家發布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
9.儲存和分發制度審核內容
(1)倉儲區應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檢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2)倉儲區的設計和建造應確保良好的倉儲條件,并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儲區應能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并進行檢查和監控。(3)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能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4)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能確保到貨物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5)所有物料儲存場所應有明顯的分區標識,僅限經批準的人員出入。(6)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隔離存放。(7)每個批次物料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確保其可追溯性和物料的平衡。(8)遵循“先進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則制定物料的使用計劃。(9)確定物料處于合格狀態方可分發。(10)應當有可追溯的清晰的發放記錄,包括相應的物料名稱、代碼、批號以及其他信息,如包裝號等,并經雙方核實在相應的記錄上簽字確認。
10.人員管理制度審核內容
(1) 技術人員、操作人員上崗培訓、考核辦法。(2) 重要工段設定相適應的生產、質量、檢驗技術人員及崗位責任。(3)進行定期乳制品質量安全、加工技術、質量管理教育的培訓計劃。(4)生產加工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并保證當直接接觸原料及產品的生產加工人員患法律法規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時,應調離原工作崗位。(5)應制定實驗室人員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包括專業知識、專業技能以及有關生物、化學安全和防護、救護知識的培訓。
11.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審核內容
(1)應至少對以下影響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質量的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形成的信息建立電子信息記錄系統。濕法工藝:原輔料驗收,配料,均質,殺菌,噴霧干燥,包裝。干法工藝:原輔料驗收,稱量,隧道殺菌,預混,混合,包裝。(2)企業應建立產品信息網站查詢系統,提供標簽、外包裝、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等信息,方便消費者查詢。(3)產品追溯制度應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4)應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出廠產品的召回制度應包含GB 23790標準中的相關內容,有實施召回電子信息系統的管理規定。(5)應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相關部門報告。(6)應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對消費者提出的書面或口頭意見、投訴,企業相關管理部門應作記錄并查找原因,妥善處理。
12. 研發能力制度審核內容
(1)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建立自主研發機構,配備食品相關專業5人以上的研發人員,其中具有碩士學位或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上人員不少于2人。(2)研發機構至少能夠完成以下任務:研發新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跟蹤評價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營養和安全;確定產品保質期;研究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因素,提出防范措施。(3)研發機構應有相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及資金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