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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
破解防治職業病“三難”“三無”
目前我國職業病處于難監管、難鑒定、難維權,直接原因是企業對于職業病防治無投入、無制度、無保障。“三難”現象反映了法規、制度和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缺陷多,也折射出政府責任不到位。“三無”則反映了企業對職業病防治普遍不重視。2011年的最后一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著重體現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立法方針。
三部門都有監管職責
此次職業病防治法修訂的一大特點,就是進一步明確和理順了相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監管職責。
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將原來規定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組織制定并公布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是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三是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救治;四是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等。
職業病可申請救助
由于職業病的隱匿性比較強,從接觸職業病危害到發病需要一段時間,有的甚至幾年、十幾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來。那些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應當怎樣求助?
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