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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12月31日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經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政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強化了用人單位的責任,進一步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這部法律在修改后特別強調工會組織的作用,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在用人單位的責任方面,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等資料,并對用人單位隱瞞、偽造、篡改、損毀與職業病診斷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上述資料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對政府部門的法律責任追究方面,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管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