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急性高原病病人及時轉運機制
(一)建立相關工作機制。
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建立用人單位與災區醫療機構健康監護的工作機制,建立災區醫療機構與后方醫療機構的高原病病人對口轉運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確保急性高原病病人及時發現、及時救治、及時轉運。
(二)進行高原反應監測及評估,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用人單位每日定時對工作人員進行高原反應監測和評估,確定工作人員身體狀態。有下列主要臨床表現者,應及時報告并撤回至低海拔地區:
1.血壓:7天內連續3天,每天兩次血壓測定,收縮壓高于160mmHg或舒張壓高于100mmHg。
2.心臟相關檢查:心電圖提示心電軸右偏大于110°;心臟超聲心動圖提示肺動脈高壓,右心室增大或室壁增厚;心電圖ST-T改變提示心肌缺血,3天內復檢未能恢復正常。心率超過120次/分或低于50次/分超過3天,或心率>140次/分超過1天。
3.呼吸系統:靜息時呼吸困難,伴有咳嗽,咳泡沫樣痰,胸悶或胸痛等,肺部濕性羅音。血氧飽和度<70%。胸部X線征象顯示肺部片狀或云絮狀浸潤性陰影。
4.患有其他高原作業禁忌的。
(三)明確轉運標準。
災區醫療機構對符合下述條件的,應及時向后方對口醫療機構進行轉運。
1.對確診為重度高原反應、高原肺水腫及高原腦水腫患者就地及時處理,盡早轉至低海拔地區救治。
2.對中度急性高原反應患者,要及時收治至駐地最近的醫院,根據病情進行就地治療或轉至低海拔地區治療。
3.對急性輕癥高原病者,要立即停止體力勞動,就地休息,及時服用藥物,并根據病情隨時就診、隨時轉運。
六、強化督導各項防治措施的落實
1.要加強高原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檢查制度,制訂檢查工作標準、明確檢查內容,定期組織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2.用人單位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組織開展高原病防治工作,配備必要防護用品,定期組織健康檢查,對有高原病禁忌的要及時調離,對職業性高原病患者及時安排診治,并落實職業病待遇。
3.災區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針對災后重建用人單位落實職業性高原病預防措施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保護高原工作人員的健康權益。
4.災區的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加強高原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同時要加大對用人單位高原病防治工作的輿論監督力度。確保高原病防治知識宣傳到位,用人單位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災區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用人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高原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義,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以對災區居民和廣大工作人員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做好災區高原病的綜合防治工作,為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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