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強流動人口管理,防止瘧疾病例輸入和傳播。
1.建立信息發布機制。試點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網站上發布境外瘧疾流行狀況、防治知識和服務信息,并與相關的旅行網站鏈接。
2.實行健康告知制度。向赴瘧疾高度流行區的人員及外派至瘧疾高度流行國家和地區的旅游、勞務輸出等人員發放宣傳材料,提供必要的瘧疾防治知識,告知預防性藥物的獲得途徑。
3.建立信息溝通機制。衛生部門依法定期向社會通報疫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入境人員的檢疫查驗中發現輸入性瘧疾病例或疑似病例時,應在12小時內通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部門應向衛生部門提供與輸入性瘧疾病例同行返回人員的相關信息,以利及時開展相應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瘧疾病例實行屬地化管理,病例輸入、輸出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互間及時溝通相關信息。
4.加強流動人口隨訪。對從境內、外的瘧疾高度流行區返鄉人員開展隨訪,對發熱者進行血檢。
(七)開展基線調查,便于考核效果和總結經驗。
在試點工作開始前,各試點縣(區)按照基線調查方案的要求,開展人群感染率、防治知識知曉率和傳瘧媒介等方面的基線調查。
(八)加強防治資料管理,確保考核工作有據可依。
有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完善歷年瘧疾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媒介種類、密度、季節消長等瘧疾防治工作檔案資料。
(九)建立消除瘧疾試點協作網絡,實現資源信息共享。
1.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臺。建立并完善防治信息數據庫和瘧原蟲基因分型數據庫,定期更新、匯總和分析有關資料。
2.開展省際經驗交流。由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牽頭,6省(市)組成消除瘧疾試點工作協作組;加強各省(市)和試點縣(區)之間的疫情信息通報和消除瘧疾經驗交流,定期開展對口監督檢查,推動消除瘧疾試點工作的扎實、深入開展。
四、質量控制
(一)開展血檢質量控制。
試點縣(區)建立縣級鏡檢站,開展發熱病人血檢質量控制工作。頻次要求:5月-10月每月開展1次、11月-次年4月共開展1次。數量要求:對所有瘧疾病例的血片全部進行復檢;對陰性血片進行抽查復檢,每個醫療機構抽取20%的陰性血片,至少抽查20片,少于20片的全部復查。
(二)媒介控制效果評估。
各試點縣(區)每年5月-10月對每月出現的第1個疫點,在完成媒介控制措施1周后,于18:30-19:30對病家及其周圍4戶以上的居民家庭進行媒介調查。評價指標為蚊媒密度低于4只/人工小時。
(三)定期進行督導考核。
試點縣(區)消除瘧疾領導小組每年應對消除瘧疾行動計劃的實施情況開展1次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認真研究解決。試點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對轄區內各衛生機構相關業務工作進行1次指導和考核。6省(市)每年開展1次對試點縣(區)的交叉檢查。
五、組織與保障
(一)加強政府領導,強化部門職責。
試點縣(區)成立由財政、衛生、廣電、教育、商務、出入境檢驗檢疫、公安等部門組成的消除瘧疾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年度防治目標、明確責任和任務,實施目標考核管理。消除瘧疾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消除瘧疾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有關部門要根據消除瘧疾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加強協調和配合,認真組織實施。
(二)完善經費投入機制。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分級負擔、多渠道籌資的經費投入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瘧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瘧疾的實際情況,將消除瘧疾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消除瘧疾工作的需要。
(三)加強技術指導。
各試點縣(區)所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成立消除瘧疾專家技術指導組,做好試點縣(區)工作的跟蹤指導、評估和試點縣相關業務骨干的培訓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試點縣(區)在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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