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0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衛生部今日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醫療機構重癥加強治療病房設置與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指出,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整體布局應該使放置病床的醫療區域、醫療輔助用房區域、污物處理區域和醫務人員生活輔助用房區域等有相對的獨立性,以減少彼此之間的干擾和控制醫院感染。
附全文:醫療機構重癥加強治療病房設置與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資源。根據《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設置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醫療機構按照本規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負責集中救治各種原因導致的器官與系統功能障礙,危及生命或具有潛在高危因素的重癥患者,及時提供系統、持續、高質量的監護和救治。
第四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宜獨立設置,床位向全院重癥患者開放,由符合條件的醫師和護士等專業人員組成診療團隊,為重癥患者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臟器功能監護和復蘇救治,為原發病的??圃\療提供支持。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指導監督,醫療機構應加強重癥加強治療病房和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建設和管理,落實功能任務,保障醫療質量,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應具備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和人員條件。
第七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必須配備足夠數量、受過專門訓練、掌握重癥醫學的基本理念、基礎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術、具備獨立工作能力的醫護人員。其中醫師人數與床位數之比應為0.8-1:1以上,護士人數與床位數之比應為2.5-3:1以上,可以根據需要配備適當數量的醫療輔助人員,有條件的醫院可配備相關的設備技術與維修人員。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至少應配備一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師全面負責醫療工作。
第八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必須配置必要的監測和治療設備,接收醫院各科的重癥患者。
第九條 醫院相關科室應具備足夠的技術支持能力,能隨時為重癥加強治療病房提供床旁B超、X線攝片等影像學,以及生化和細菌學等實驗室檢查。
第十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病床數量應符合醫院功能任務和實際收治重癥患者的需要,三級醫院重癥加強治療病房床位數為醫院病床總數的2-8%為宜。重癥加強治療病房床位使用率以75%為宜,至少保留有l張空床以備應急使用,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過85%時,應該適度擴大規模。
第十一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以綜合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為重點,三級醫院可根據??浦匕Y患者的數量及病情嚴重程度的需要,設置規模適宜的??浦匕Y加強治療病房。
第十二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每床的占地面積為15-18平方米;每個病房最少配備一個單間病房,面積為18-25平方米。
第十三條 病房設置于方便患者轉運、檢查和治療的區域,并應接近主要服務對象病區、手術室、影像學科、化驗室和血庫等。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相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并嚴格遵守執行,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應當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
醫院應加強對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醫療質量管理與評價,醫療、護理等管理部門應履行日常監管職能。
第十六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收治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急性、可逆、已經危及生命的臟器功能不全,經過嚴密監測和加強治療短期內可能得到康復的患者。
(二)存在各種高危因素,具有潛在生命危險,經過嚴的監護和有效治療可能減少死亡風險的患者。
(三)在慢性臟器功能不全的基礎上,出現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經過嚴密監測和治療可能恢復到原來狀態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腫瘤的終末狀態、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從加強監測治療中獲得益處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收治范圍。
第十七條 達到下列治療效果的患者應當轉出重癥加強治療病房:
(一)急性器官或系統功能衰竭已基本糾正,需要其它專科進一步診斷治療;
(二)病情轉入慢性狀態;
(三)病人不能從繼續加強監測治療中獲益。
第十八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患者由重癥加強治療病房醫師負責管理,患者的相關專科情況應該由重癥加強治療病房醫生與相關專科醫生共同協商處理。
第十九條 對重癥加強治療病房醫師、護士實行高危技術操作授權許可制度,并定期對其進行質量評價。
第二十條 對入住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患者實行疾病嚴重度評估制度,用于評價重癥加強治療病房資源使用的適宜性與診療質量。
第二十一條 醫院應建立與完善重癥加強治療病房信息管理系統,保證重癥加強治療病房及時獲得醫技科室檢查結果,以及質量管理與醫院感染監控的信息。
第四章 醫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二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要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手衛生規范及對特殊感染病人的隔離。對呼吸機相關性肺炎、血管內導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導尿管所致感染實行監控。
第二十三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整體布局應該使放置病床的醫療區域、醫療輔助用房區域、污物處理區域和醫務人員生活輔助用房區域等有相對的獨立性,以減少彼此之間的干擾和控制醫院感染。
第二十四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應具備良好的通風、采光條件。醫療區域內的溫度應維持在(24±1.5)℃左右。具備足夠的感應式洗手設施和手部消毒裝置,單間每床1套,開放式病床至少每2床1套。三級甲等醫院及有條件的醫院可設置負壓床單元。
第二十五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要有合理的包括人員流動和物流在內的醫療流向,有條件的醫院可以設置不同的進出通道。
第二十六條 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建筑應該滿足提供醫護人員便利的觀察條件和在必要時盡快接觸病人的通道。裝飾必須遵循不產塵、不積塵、耐腐蝕、防潮防霉、防靜電、容易清潔和符合防火要求的總原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設置省級重癥醫學質量控制中心或者有關其他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重癥加強治療病房進行質量評估與檢查指導。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重癥醫學質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的對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檢查和指導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醫療機構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質量、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通報或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不具備條件設立重癥加強治療病房的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護室,配備必要設備和醫務人員對重癥患者進行監護和治療。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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