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96 號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5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長江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國境口岸艾滋病的預防、控制工作,保障人體健康和口岸公共衛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檢疫、監測、疫情報告及控制、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制定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總體規劃,對全國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制定所轄口岸區域艾滋病預防控制的工作計劃,對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實施檢疫、監測、疫情報告及控制、開展宣傳教育。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配合當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與地方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安機關、邊防檢查機關等建立協作機制,將口岸監控艾滋病的措施與地方的預防控制行動計劃接軌,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監控工作。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入出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詢和指導,并設立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口岸檢疫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入出境人員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以下簡稱特殊物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員,在入境時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確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并對其進行健康咨詢,同時應當通知其目的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部門。
第九條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入境時應當到檢驗檢疫機構設立的口岸艾滋病監測點進行健康檢查或者領取艾滋病檢測申請單,1個月內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的醫院進行健康體檢。
第十條 申請出境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以及在國際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國籍員工,應當持有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檢測結果的有效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來華居留的境外人員,應當到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健康體檢,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含艾滋病檢測結果的有效健康檢查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