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昨日開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征求市民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簡稱《草案》)的意見。
《草案》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記錄、食品相關批準文件和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當按照規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同時規定,問題食品未召回,最高罰食品生產經營者50萬。
餐廳禁止存放亞硝酸鹽
與今年4月市法制辦公布的條例相比,《草案》新增加了一些內容。《草案》規定,北京食品安全工作應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體系,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風險和危害實施全過程預防和控制。食品生產經營記錄、食品相關批準文件和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當按照規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未設立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同時,禁止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單位食堂存放亞硝酸鹽,避免引發中毒事件;擅自存放將罰款1000元。
未按要求召回最低罰5萬《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召回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由責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藥品監督等部門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吊銷其生產許可證。
舉報非法食品將保密
為確保安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演練應急預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同時,大型社會活動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
同時,(草案)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記者蔣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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