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年7月24日 證監上字[199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的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確須進行中期分紅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須在中期財務報告經過具有從事證券會計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經股東大會批準后,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已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上市公司,其中期分紅派息事宜按其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遵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關于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關于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的規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東派發現金紅利而向其他股東派發股票紅利。
三、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時制定分紅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為分紅送股的先決條件。
四、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須將以利潤派送紅股和以公積金轉為股本予以明確區分,并在股東大會上分別作出決議,分項披露,不得將二者均表述為送紅股。
五、上市公司應當密切注意新聞媒介涉及本公司的報道,對已報道的屬本公司確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事項,應當及時報告并公告;對報道中與本公司發生的事項不完全相符的,應當及時澄清;對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的報道,應當立即公告說明。證券交易所應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
六、上市公司涉及公司股份變動的行為,如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進行股票面值拆細等,應按照“先立法、后試點”的原則進行,在國家有關管理辦法出臺前,不得擅自行動。
請各地證管辦(證監會)督促本地區的上市公司認真執行上述規定;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公司不得為違反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辦理有關登記、過戶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上市公司,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其配股申請或其他須報中國證監會審批的事項;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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