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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判決書,證明通過訴訟,法院已經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而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強調,交強險和商業險是有區別的。
被告代理人:交強險是保監會規定的即刻生效,而商業險保險單是雙方約定的生效的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
很多消費者都曾經經歷過和張先生同樣的遭遇。而且很多消費者都說,簽合同時,根本不知道還有所謂的“空白期”。如果知道,肯定降低事故的發生率。那么,保險公司是否將“空白期”的問題明確告知給張先生了呢?
原告強調,保險公司根本沒告訴他保險合同從繳費日的第二日凌晨起生效,合同上也沒有用加粗字體的方式進行提示。
原告代理人:一再強調他告知了原告,我們是不認可的,正常人的思維,我交完錢,你給我們保單,拿了我們就走。
被告方認為,按常理張先生應該了解到保險生效時間。
被告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險人,都會首先看一下保險金額,然后是險種,合同中間的位置也明確寫了保單生效時間,我們的工作人員告知原告看,如果原告不看,我們也不能強迫他看。
法院沒有對案件進行當庭判決。
所謂的空白期合不合理?空白期撞車誰來擔責?昨天,記者也就此問題采訪了幾個消費者,消費者有不同的觀點:
消費者:得事先告知啊,他要是黑不提白不提,那么多條款,作為消費者,哪能一條一條去看啊?
消費者:這些小時簽完以后,就不該開車出去,開車出了事兒,空白期,自己就擔全責。
消費者:我為什么交了錢,還要有十幾個小時的空白期啊?誰能保證這十幾個小時絕對不出問題啊?
有建議提出,商業險應該仿照交強險,采用保單即刻生效的方式,或者消費者在買保險時與保險公司協商保單即刻生效列入補充條款。今天,保險行業協會將發布商業車險費率等示范條款,保險公司將迎來哪些硬規定進一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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