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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于
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0】4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參與國際金融準則新一輪修訂,完善我國金融業穩健標準。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立了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金融監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動性監管量化標準,將對商業銀行經營模式、銀行體系穩健性乃至宏觀經濟運行產生深遠影響。為推動中國銀行業實施國際新監管標準,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國內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指導原則
(一)總體目標
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根據國內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實際,構建面向未來、符合國情、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銀行業監管框架,推動銀行業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深化改革,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發展質量,增強銀行業穩健性和競爭力,支持國民經濟穩健平衡可持續增長。
(二)指導原則
1.立足國內銀行業實際,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完善銀行業審慎監管標準。基于我國銀行業改革發展實際,堅持行之有效的監管實踐,借鑒《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提升我國銀行業穩健標準,構建一整套維護銀行體系長期穩健運行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
2.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統籌考慮我國經濟周期及金融市場發展變化趨勢,科學設計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并合理確定監管要求,體現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要求,充分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單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3.監管標準統一性和監管實踐靈活性相結合。為保證銀行業競爭的公平性,統一設定適用于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同時適當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標準,并根據不同機構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確保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新監管標準平穩過渡。
4.支持經濟持續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統籌兼顧。銀行體系是我國融資體系的主渠道,過渡期內監管部門將密切監控新監管標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微觀影響和對實體經濟運行的宏觀效應,全面評估成本與收益,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政策協調,避免新監管標準實施對信貸供給及經濟發展可能造成的負面沖擊。
二、提高銀行業審慎監管標準
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準,在全面評估現行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
(一)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
1.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一是嚴格資本定義,提高監管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嚴格執行對核心一級資本的扣除規定,提升資本工具吸收損失能力。二是優化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擴大資本覆蓋的風險范圍。采用差異化的信用風險權重方法,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明確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提高交易性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場外衍生品交易等復雜金融工具的風險權重。
2.提高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將現行的兩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一級資本和總資本占風險資產的比例分別不低于4%和8%)調整為三個層次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確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三是增加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
3.建立杠桿率監管標準。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于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4.合理安排過渡期。新資本監管標準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過渡期結束后,各類銀行應按照新監管標準披露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
(二)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
1.建立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建立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內部監控指標體系。
2.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進一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審慎監管要求,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嚴格監督檢查措施,糾正不審慎行為,促使商業銀行合理匹配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增強銀行體系應對流動性壓力沖擊的能力。
3.合理安排過渡期。新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分別給予2年和5年的觀察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別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要求。
(三)強化貸款損失準備監管
1.建立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準。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準備占貸款的比例)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準備占不良貸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
2.建立動態調整貸款損失準備制度。監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發展不同階段、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質量差異和盈利狀況的不同,對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經濟上行期適度提高貸款損失準備要求,經濟下行期則根據貸款核銷情況適度調低;根據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質量和盈利能力,適度調整貸款損失準備要求。
3.過渡期安排。新標準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部門將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并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較強、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