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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緊密結合國內銀行業經營和監管實際的基礎上,銀監會5 月3 日發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明確了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標準,并根據不同機構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
點評:
資本充足率方面: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杠桿率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不得低于4%;貸款損失準備方面:貸款撥備率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流動性方面: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
新監管標準將于2012年初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分別需要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達標。
監管新規終于在多方博弈的背景下“寬松”出爐。資本充足率三個層次指標均低于去年銀監會所提方案,實施和達標時點均向后推延一年。但是比較巴塞爾III,我國在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的指標確定上都更加嚴格,且總體實施與達標時間也都不同程度提前,過渡期縮短。銀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部分細則嚴于巴塞爾III的規定主要出于以下兩點考慮:(1)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盈利模式轉型;(2)提高大型銀行國際信用評級。我們認為新規的水落石出短期將助力板塊估值修復,長期更加利于商業銀行本身的穩健發展,維持板塊“增持”評級。(方正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