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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4日電中新網金融頻道從香港文匯報獲悉,中國銀監會昨日發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全面提升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四大監管標準,要求境內銀行在過渡期結束后達標,新監管要求比巴塞爾協議Ⅲ更加嚴格,其中要求核心一級(普通股)資本充足率最低標準為5%,比巴塞爾Ⅲ的要求提高0.5個百分點。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稱,此舉對銀行業未來資本壓力不會很大。
銀監會表示,新標準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并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其分別不低于5%、6%和8%。
新的監管標準將同時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并增加系統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新標準實施后,為正常條件下系統性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銀監會此前已經明確其對系統重要性大型商業銀行增加附加資本要求,確保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
銀監會表示,將合理安排過渡期。新資本監管標準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性銀行和非系統性重要性銀行應分別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過渡期結束后,各類銀行應按照新監管標準披露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
銀監會表示,巴塞爾協議Ⅲ是國際上的最低監管標準,考慮到審慎監管的要求,新監管要求將比巴塞爾Ⅲ更為嚴格,但不會對銀行產生太大影響。(中新網金融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