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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要求,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別為5%、6%和8%。其中,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比巴塞爾協議Ⅲ高0.5個百分點。新監管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信貸過快增長,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新監管標準將于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該負責人表示,《意見》確立了我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政策框架,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達到新監管標準要求。
他透露,銀監會將于2011年完成《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等配套監管規章修訂和發布工作,為2012年初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奠定基礎。
為防止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過度積累,《意見》引入杠桿率監管要求,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不得低于4%;建立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體系,在我國現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基礎上,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提升流動性風險監管有效性。
《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進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貸款撥備率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根據經濟周期、貸款質量和盈利狀況,要求對貸款損失準備監管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進一步緩解銀行體系的親周期性。
《意見》從市場準入、審慎監管標準、持續監管和監管合作等方面進一步提出增強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一整套措施。
該負責人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穩妥地做好新監管標準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對實施新監管標準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新監管標準實施規劃,調整發展戰略,積極推動業務轉型,從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風險計量、數據基礎、信息科技系統等方面不斷強化風險管理。
□本報記者 張朝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