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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日前有媒體曝光:“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后的價格賠償,超過的部分是消費者白交、保險公司白拿的錢……某運輸公司更算了一筆賬,認為8年來被多收了1億多元的保費?!?/p>
這是不是霸王條款?理賠“就低不就高”有沒有道理?是否所有車主都被“潛規(guī)則”?為何錯誤明顯的“基本條款”能在管理部門備案?
并非所有車主都面臨“高保低賠”
車輛全損案件僅占車險理賠案件的1%,現(xiàn)行條款未能兼顧所有車主利益
所有車主都在遭受保險公司的“無良盤剝”嗎?
并非如此。
“眼下大家批評的‘高保低賠’,說白了就是車輛全損的賠償問題。”資深代理人蔡大姐告訴記者。
為什么車輛全損時賠償“就低不就高”呢?
“車險屬于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由于折舊、市場價格起伏等原因不斷變化;實際損失小于保險金額,僅賠償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大于保險金額,以保險金額為賠償限額。”北京工商大學保險中心主任王緒謹解釋說,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比如投保人在車輛降價、老舊后,通過惡意毀車來謀利,“這也是國際上財產(chǎn)險的通用準則。”
按照業(yè)內人士的解釋,對僅需換件的車主來說,按新車價格承保較為方便;對于車輛全損的車主而言,按新車承保、按舊車獲償則非常不公平?!皵?shù)據(jù)顯示,車輛全損的案件在車險理賠案件中不超過1%。”有業(yè)內權威人士認為,“高保低賠”問題的實質,是現(xiàn)行車險條款未能兼顧99%和1%的車主利益的問題。
市場不成熟,監(jiān)管有紕漏
行業(yè)條款有“文字變通”之嫌,“高?!?、“高賠”都不正常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授劉銳認為,“高保低賠”的發(fā)生,與管理部門監(jiān)管不到位有關。
“現(xiàn)行車險條款設計不嚴密、不嚴謹,監(jiān)管部門有責任。”劉銳指出,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但在監(jiān)管部門備案、行業(yè)協(xié)會推薦的車險基本條款里,這一表述則變?yōu)椤氨kU金額不得超過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有將《保險法》中“保險價值”這一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變通為“新車購置價”之嫌?!斑@樣一來,保險公司就可以按照新車的標準收取舊車的保費,為‘高保低賠’留下了可乘之機。”劉銳說。
“行業(yè)的風險管理水平也亟待提高。”劉銳認為,實際情況中大量車損是部分損失,而車輛部分損壞的修理主要是以新?lián)Q舊。為了簡化手續(xù),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費率厘定上選擇了粗放經(jīng)營的、簡單易行的“以新?lián)Q舊”的“高賠”方式。這種“高賠”自然需要“高保”為其提供支撐?!笆聦嵣希哔r、高保都是不規(guī)范的,在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風險可以被進一步細分,費率厘定會更加合理,保費也更公平、實惠?!?/p>
“盡管車輛全損的概率只占車險賠案的1%,但放到當事車主身上,就是100%的事情?!北本┞蓭熩w小魯認為,法律的價值標準是人人享有公平正義,“不能為了‘多數(shù)人’的方便,而犧牲小群體的權益。”
“雖然理賠的標準是保險公司根據(jù)風險數(shù)據(jù)、大數(shù)法則來測算的,并不看個案,但法律要求所有條款都必須講求權利義務標準的統(tǒng)一,所有人群都平等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壁w小魯說,如今很多行業(yè)的格式合同,都存在諸多不易被人察覺的不平等條款。消費者作為弱勢一方,因為分散維權的成本過高,往往選擇寧可吃虧也不惹麻煩,使一些行業(yè)特別是壟斷行業(yè)的格式合同越來越“囂張”?!半S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加強,以及社會法制環(huán)境的不斷完善,這種情況必須得到改善。希望這一次車險‘高保低賠’引發(fā)的風波能得到監(jiān)管部門的回應,能推動保險行業(yè)進行整改,并且成為向所有霸王條款、不平等格式合同的又一次宣戰(zh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