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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經履行本辦法規定程序,金融企業決定聘用中標會計師事務所后15個工作日內,應將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招標、投標、評標、中標情況,以及履行內部審議程序的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除金融企業連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達到規定年限的情況外,在中標有效期滿前,金融企業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辭聘的,金融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金融企業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辭聘的主要原因,金融企業對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等情況的基本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實施監督和管理,對相關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金融企業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其他審計、審閱、鑒證、咨詢等業務,以及聘用其他中介機構(包括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實施細則,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評標標準及其權重設計參考表
評審內容 |
權重 |
工作方案 |
15% |
人員配備 |
20% |
報價 |
25% |
相關工作經驗 |
15% |
職業道德記錄和質量控制水平 |
10% |
會計師事務所資質 |
10% |
商務響應程度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