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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
招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金〔2010〕169號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規范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公平競爭,保護金融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現將《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請將本文轉發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執行。
附件: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
附件:
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規范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公平競爭,保護金融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辦法,其他金融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指獲得金融業務(包括證券、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是指金融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包括中國會計準則財務報告和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告,下同)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的行為。
第五條 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費用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應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服務費用不足100萬元的,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采購方式。
第六條 金融企業合并資產總額在5000億元及以內或者控股企業戶數在50戶及以內的,其全部企業原則上聘用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金融企業合并資產總額在5000億元以上,并且控股企業戶數在50戶以上的,其全部企業最多可聘用不超過5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對于聘用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應確定其中一家為主審會計師事務所。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業務量一般不低于50%,并且金融企業母公司報表及合并報表必須由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各自審計的內容承擔審計責任,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對金融企業母公司報表及合并報表承擔審計責任。
第七條 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會計師事務所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投標承接和執行審計業務的,應當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嚴格按照業務約定書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