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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五章 收單業務管理
第七十條 收單銀行應加強對特約商戶資質的審核,實行商戶實名制,不得設定虛假商戶。特約商戶資料應至少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相關納稅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財務狀況或業務規模、經營期限等。收單銀行應對特約商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調查,認真核實并及時更新特約商戶資料。
收單銀行不得因與特約商戶有其他業務往來而降低資質審核標準和檢查要求,對批發、咨詢、投資、中介、公益類等低扣率商戶或可能出現高風險的商戶應從嚴審核。
第七十一條 收單銀行不得將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設置為特約商戶的單位結算賬戶,已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收單銀行簽約的特約商戶應至少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合法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
(二)從事的業務和行業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未成為本行或他行發卡業務服務機構;
(四)商戶、商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統、銀行卡組織的風險信息共享系統、同業風險信息共享系統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風險信息。
第七十三條 收單銀行對從事網上交易的商戶,應進行嚴格的審核和評估,以技術手段確保數據安全和資金安全。商業銀行不得與網站上未明確標注如下信息的網絡商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簽訂收單業務相關合同:
(一)客戶服務電話號碼及郵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聲明;
(三)退貨(退款)政策和具體流程;
(四)保護客戶隱私的聲明;
(五)客戶信息使用行為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商業銀行相關管理制度要求具備的信息。
收單銀行應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對簽約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監督管理,并有責任對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簽約的商戶進行不定期的資質審核情況或交易行為抽查,以確保為從事合法業務的商戶提供服務。
第七十四條 收單銀行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行業規范和相關業務規則設置商戶名稱、商戶編碼、商戶類別碼、商戶服務類別碼等,留存真實完整的商戶地址、受理終端安裝地點和使用范圍、受理終端綁定通訊方式和號碼、法人(或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加強特約商戶培訓和交易檢查工作,并真實、準確、完整地傳遞信用卡交易信息,為發卡銀行開展信用卡交易授權和風險監測提供準確的信息。
第七十五條 收單銀行應確保特約商戶按照聯網通用原則受理信用卡,不得出現商戶拒絕受理符合聯網通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或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費用等行為。
第七十六條 收單銀行應建立特約商戶管理制度,根據商戶類型和業務特點對商戶實行分類管理,嚴格控制交易處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與特約商戶有其他業務往來而降低對特約商戶交易的檢查要求。
第七十七條 收單銀行應對特約商戶的風險進行綜合評估和分類管理,及時掌握其經營范圍、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銀行卡受理終端裝機地址和使用范圍等重要信息的變更情況,不斷完善交易監控機制。收單銀行應對特約商戶建立不定期現場核查制度,重點核對其銀行卡受理終端使用范圍、裝機地址、裝機編號是否與已簽訂的協議一致。
對通過郵寄、電話、電視和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特約商戶,收單銀行應采取特殊的風險控制措施,加強交易情況監測,增加現場核查頻度。
第七十八條 收單銀行應根據特約商戶的業務性質、業務特征、營業情況,對特約商戶設定動態營業額上限。對特約商戶交易量突增、頻繁出現大額交易、整數金額交易、交易額與經營狀況明顯不符、爭議款項過高、退款交易過多、退款額過高、拖欠退款額過高、出現退款欺詐或非法交易等情況,收單銀行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現收單業務損失的風險。
第七十九條 對確認已出現虛假申請、信用卡套現、測錄客戶數據資料、泄露賬戶和交易信息、惡意倒閉等欺詐行為的特約商戶,收單銀行應及時采取撤除受理終端,妥善留存交易記錄等相關證據并提交公安機關處理,列入黑名單,與相關銀行卡組織共享風險信息等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八十條 收單銀行應建立相互獨立的市場營銷和風險管理機制,負責市場拓展、商戶資質審核、服務和授權、異常交易監測等職能的人員和崗位,不得相互兼崗。
第八十一條 收單銀行應建立健全收單業務受理終端管理機制,設立管理臺賬,登記受理終端安裝地點、使用情況和不定期檢查情況。
對特約商戶提出的新增、更換、維護受理終端的要求,收單銀行應履行必要的核實程序,發現特約商戶移機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經營范圍使用受理終端的情況,應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終端、妥善留存交易記錄相關證據等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并將特約商戶、商戶法人(負責人)姓名、商戶法人(負責人)身份證件有關信息錄入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
第八十二條收單銀行應加強對收單業務移動受理終端的管理,確保不同的終端設備使用不同的終端主密鑰并定期更換。收單銀行應嚴格審核特約商戶安裝移動受理終端的申請,除航空、餐飲、交通罰款、上門收費、移動售貨、物流配送確有使用移動受理終端需求的商戶外,其他類型商戶未經收單銀行總行審核批準不得安裝移動受理終端。
第八十三條 收單銀行應采用嚴格的技術手段對收單業務移動受理終端的使用進行有效跟蹤和監控,并不定期進行回訪,不允許移動受理終端超越簽約范圍跨地區使用。
第八十四條 收單銀行應確保對收單業務受理終端所有的打印憑條上的信用卡號碼進行部分屏蔽,轉賬交易的轉入卡號和預授權交易預留卡號除外。
收單銀行和收單服務機構應確保業務系統只能存儲用于交易清分、資金結算、差錯處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賬戶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信用卡磁道信息、卡片驗證碼、個人標識碼和卡片有效期等信息。
第八十五條 收單銀行應與特約商戶簽訂收單業務合同。收單業務合同至少應明確以下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收單業務管理主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移動受理終端和無卡交易行為的管理主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協助調查處理的責任和內容;保證金條款;保密條款;數據安全條款;其他條款。
第八十六條 收單銀行、收單業務服務機構合作應與特約商戶簽訂收單業務合同,至少應明確以下事項:收單業務營銷主體;收單業務管理主體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各方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移動受理終端和無卡交易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協助調查處理的責任和內容;保密條款;數據安全條款等。
第八十七條 收單銀行不得將特約商戶審核和簽約、資金結算、后續檢查和抽查,以及受理終端的密鑰管理、密鑰下載、程序灌裝工作外包給收單業務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