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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四章 發卡業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信用卡卡面應對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發卡銀行法人名稱、品牌標識及防偽標志、卡片種類(貸記卡、準貸記卡等)、卡號、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簽名條、安全校驗碼、注意事項、客戶服務電話、客戶服務網站地址。
第三十四條 發卡銀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請材料文本應至少包含以下要素:申請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單位名稱、單位地址、住宅地址、賬單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信息、其他驗證信息、領用協議、主要收費項目和收費水平、收費信息查詢渠道、重要提示、申請人聲明、申請人確認欄和簽名欄、發卡銀行服務電話和服務網站等。
“重要提示”應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應至少包括申請信用卡的基本條件、所需基本申請資料、計結息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收取方式、閱讀領用協議并簽字的提示、申請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對申請人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內容等信息。
申請人確認欄應載明以下語句,并要求客戶抄錄后簽名:“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協議的各項規則。”
第三十五條 發卡銀行應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愿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親自簽名確認。主卡持卡人有權要求注銷其附屬卡。
第三十六條 發卡銀行應建立信用卡營銷管理制度,對營銷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和規范管理,不得對營銷人員采用單一以發卡數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營銷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營銷宣傳材料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傳。應由持卡人承擔的費用必須公開透明,風險提示應以明顯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傳材料和產品(服務)申請材料中,提示內容的表述應真實、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應具有代表性。
(二)營銷人員必須佩戴所屬銀行的標識,明示所屬發卡銀行及其客戶投訴電話,使用統一印制的信用卡產品(服務)宣傳材料,對信用卡收費項目、計結息政策和業務風險等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并確認申請人已經知曉和理解上述信息,確認申請人已經在申請材料上簽名,不得進行誤導性和欺騙性的宣傳解釋。遇到客戶對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問時,應當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渠道。
(三)營銷人員應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請資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請人完整、正確、真實地填寫申請材料,并審核身份證件(原件)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原件)。營銷人員不得向客戶承諾發卡,不得以快速發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等名義營銷信用卡。
(四)營銷人員應嚴格遵守對客戶資料保密的原則,不得泄露客戶信息,不得將信用卡營銷工作轉包或分包。發卡銀行應嚴格禁止營銷人員從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營銷活動,并對營銷人員收到申請人資料和送交審核的時間間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確的制度規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請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申請人資料用于其他產品和服務的交叉銷售。
(五)營銷人員開展電話營銷時,除遵守(一)至(四)條的相關規定外,必須留存清晰的全程錄音資料,錄音資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七條 發卡銀行應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請人資信審核制度,明確管理架構和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十八條 發卡銀行應對信用卡申請人開展資信調查,充分核實并完整記錄申請人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信息,申請人應擁有固定工作,或穩定的收入來源,或提供可靠的還款保障。
第三十九條 發卡銀行應根據總體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填(選)要素,對信用卡申請材料出現漏填(選)必填信息或必選選項、身份證(或戶口本、房產證、收入證明、納稅證明、資金證明、資產證明等)復印件有涂改痕跡、他人代辦(單位代辦商務差旅卡和商務采購卡除外)、他人代簽名、申請材料未簽名等情況的,不得核發信用卡。
對信用卡申請材料出現疑點信息、漏填審核意見、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名(簽章、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等情況的,不得核發信用卡。
第四十條 對首次申請本行信用卡的客戶,不得采取全程系統自動發卡方式核發信用卡。
信用卡申請人有以下情況時,應從嚴審核,并加強風險防控:
(一)在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統中留有相關可疑信息或違法犯罪記錄;
(二)在征信系統中無信貸紀錄;
(三)在征信系統中有不良記錄;
(四)在征信系統中有多家銀行貸款或信用卡授信記錄;
(五)單位代辦商務差旅卡和商務采購卡;
(六)其他渠道獲得的風險信息。
第四十一條 發卡銀行不得向未滿十八周歲的金融消費者核發信用卡(附屬卡除外)。
第四十二條 向符合條件的同一申請人核發學生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得超過兩家(附屬卡除外)。
在發放學生信用卡之前,發卡銀行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并確認第二還款來源方身份的真實性。在提高學生信用卡額度之前,發卡銀行必須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
商業銀行應按照審慎原則制定學生信用卡業務的管理制度,根據業務發展實際情況評估、測算和合理確定本行學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額度和根據用卡情況調整后的最高授信額度。學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額使用。
第四十三條發卡銀行應在銀行官方網站上公開披露與教育機構以營銷信用卡為目的簽訂的協議。
發卡銀行在任何教育機構的校園內開展信用卡營銷活動,必須就開展營銷活動的具體地點、日期、時間和活動內容提前告知相關教育機構并取得該教育機構的同意。
第四十四條 發卡銀行應提供信用卡申請處理進度和結果的查詢渠道。
第四十五條 發卡銀行應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確卡片、密碼、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操作密碼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監控、檢查等環節的管理職責和操作規程,防范重大風險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六條發卡銀行發放信用卡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碼應分別送達并提示客戶接收。信用卡卡片發放時,應向客戶書面告知信用卡賬單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須知、客戶服務電話、服務和收費信息查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僅限信用卡領用合同(協議)對應的持卡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轉借等方式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四十七條 發卡銀行應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激活前應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對。不得激活領用協議未經申請人簽名確認、未經激活程序確認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對新發信用卡、掛失換卡、毀損換卡、到期換卡等必須激活后才能為持卡人開通使用。
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費用。在特殊情況下,持卡人以書面、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均認可的方式單獨授權扣收的費用,以及換卡時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除外。
第四十八條 發卡銀行應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據持卡人資信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對信用卡授信額度進行動態管理,并及時通知持卡人,必要時可要求持卡人落實第二還款來源或要求其提供擔保。對持卡人名下的多個信用卡賬戶授信額度、分期付款總體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等應合并管理,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商務采購卡的現金提取授信額度應設置為零。
第四十九條 在已通過信用卡領用合約、書面協議、電子銀行記錄或客戶服務電話錄音等方式進行約定的前提下,發卡銀行可對超過6個月未發生交易的信用卡調減授信額度,但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按照約定方式明確告知持卡人。
第五十條 發卡銀行應建立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發卡銀行從持卡人本人、親屬、交易監測或其他渠道獲悉持卡人出現身份證件被盜用、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資信狀況惡化、有非正常用卡行為等風險信息時,應立即停止上調額度、超授信額度用卡授權、分期業務授權等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并視情況采取提高交易監測力度、止付、凍結、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結清銷戶等風險管理措施。
第五十一條 提供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發卡銀行,如需收取超限費,必須事先獲得持卡人的授權。發卡銀行必須在持卡人就超限費進行授權之前,提供關于超限費收費形式和計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確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銷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權利。持卡人可以采用口頭(客戶服務電話錄音)、電子、書面的方式就超限費進行授權或撤銷授權的操作。發卡銀行收取超限費后,應在對賬單中明確列出相應賬單周期中的超限費金額。
第五十二條發卡銀行獲得持卡人關于超限費的授權后,在一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在一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費。如果在兩個連續的賬單周期內,持卡人連續要求支付超限費以完成超過授信額度的透支交易,發卡銀行必須在第二個賬單周期結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并對持卡人進行催收,直至信用卡未結清款項減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額度以下才能根據持卡人的再次授權重新開通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
第五十三條 發卡銀行不得為信用卡轉賬(轉出)和支取現金提供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信用卡透支轉賬(轉出)金額和支取現金的金額兩者合計不得超過信用卡的現金提取授信額度。
第五十四條 發卡銀行應當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權和風險監測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系統和人員,確保24小時交易授權和實時監控,對出現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賬戶應及時采取與持卡人聯絡確認、調整授信額度、鎖定賬戶、緊急止付等風險管理措施。
發卡銀行應對可疑交易采取電話核實、調單或者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風險排查并及時處理,必要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五十五條 發卡銀行應在信用卡業務合同(協議)條款中明確規定以持卡人相關資產償還信用卡貸款的具體操作流程,在未獲得持卡人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以持卡人資產直接抵償信用卡應收賬款。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照以下順序對其信用卡賬戶的各項欠款進行沖還: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后貸款本金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貸款本金、后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進行沖還。
第五十六條 發卡銀行通過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詢和支付服務必須校驗密碼或信用卡校驗碼。對確實無法校驗密碼或信用卡校驗碼的,發卡銀行應根據交易類型、風險性質和風險特征,確定自助渠道信用卡服務的相關信息校驗規則,以保障安全用卡。
第五十七條 發卡銀行應提供24小時掛失服務,通過營業網點、客戶服務電話和電子銀行等渠道及時受理持卡人掛失申請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第五十八條 發卡銀行應提供信息查詢服務,通過銀行網站、用卡手冊、電子銀行等多種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產品和服務、使用說明、章程、領用合同(協議)、收費項目和標準、風險提示等信息。
第五十九條 發卡銀行應提供對賬服務。對賬單應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幣種、交易商戶名稱或代碼、本期還款金額、本期最低還款金額、到期還款日、注意事項、發卡銀行服務電話等要素。對賬服務的具體形式由發卡銀行和持卡人自行約定。
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及其他服務憑證時,應對信用卡卡號進行部分屏蔽,不得顯示完整的卡號信息。銀行柜臺辦理業務打印的業務憑證除外。
第六十條 發卡銀行應提供投訴處理服務,根據信用卡產品(服務)特點和復雜程度建立統一、高效的投訴處理工作程序,明確投訴處理的管理部門,公開披露投訴處理渠道。
第六十一條 發卡銀行應提供信用卡到期換卡服務,為符合到期換卡條件的持卡人換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續卡、不換卡、銷戶的除外。
對在信用卡有效期內未激活信用卡賬戶的持卡人,發卡銀行不得提供到期換卡服務。
第六十二條 發卡銀行應提供信用卡銷戶服務,在確認信用卡賬戶沒有未結清款項后及時為持卡人銷戶。信用卡銷戶時,商務采購卡賬戶余額應轉回其對應的基本存款賬戶。
在通過信用卡領用合約或書面協議對通知方式進行約定的前提下,發卡銀行應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確、簡潔、易懂的語言將信用卡章程、產品服務等即將發生變更的事項通知持卡人。
第六十三條 信用卡業務計結息操作,遵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發卡銀行應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規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權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業務風險。發卡銀行不得對催收人員采用單一以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考核方式。
第六十五條 發卡銀行應及時就即將到期的透支金額、還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實信息、變更聯系方式未通知發卡銀行等情況除外。
第六十六條 發卡銀行應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或騷擾,不得采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對催收過程應進行錄音,錄音資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六十七條 信用卡催收函件應對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額,催收事由和相關法規,持卡人相關權利和義務,查詢賬戶狀態、還款、提出異議和提供相關證據的途徑,發卡銀行聯系方式,相關業務公章,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對信用卡催收提出的異議,應及時對相關信用卡賬戶進行備注,并開展核實處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 信用卡欠款金額超出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愿的,發卡銀行可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
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額、結構、幣種;
(二)還款周期、方式、幣種、日期和每期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計收年費、利息和其他費用;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五)與還款有關的其他事項。
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停止對該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情況除外。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必須留存錄音資料。錄音資料留存時間至少截至欠款結清日。
第六十九條發卡銀行不得將信用卡發卡營銷、領卡協議簽約、授信審批、交易授權、交易監測、資金結算等核心業務外包給發卡業務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