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重要事項回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需要重要事項回避的人員,由本人向上一級主管領導提出回避申請,由上一級主管領導審核決定。
(二)本人未提出重要事項回避申請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領導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三)研究和決定重要事項時,發現需要回避的人員來不及履行回避程序的,由本人主動說明回避事由。如其是主持人,無需任何人確認,即可指定他人代理主持,本人脫離議事現場;如其不是主持人,由主持人同意后本人即可脫離議事現場。
(四)需要回避的人員因特殊情況未回避的,在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必須對需回避人員的發言作詳細記錄,并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條 報告和告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本人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報告,由上一級主管領導在本單位作告知。
(二)本人未報告的,由上一級主管領導向其作出提醒,并直接在本單位作告知。
第十一條 對未及時報告或隱瞞應回避親屬關系的工作人員,應予以批評教育,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追究責任,并按照規定安排其回避。
第十二條 對應回避的工作人員拒不執行回避規定或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經批評教育無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對本單位工作人員應安排回避而未作安排,并妨礙履職公正、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追究單位相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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