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職務回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需要職務回避的局級干部,由本人向上一級主管領導提出回避申請,由上一級主管領導審核,報會主席審批后,按照人事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
(二)需要職務回避的處級以下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逐級報部門主要負責人,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在本部門予以職務調整的意見,按照人事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在本部門職務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人事部門商其他部門調整安排。
(三)本人未提出職務回避申請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領導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按照人事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
第八條 分工回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門副職,由本人向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回避申請,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會領導決定。
(二)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門內設處處長,由本人向部門主管領導提出回避申請,由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并報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
(三)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門內設處副處長,由本人向所在處處長提出申請,由處長審核并報部門主管領導決定。
(四)需要分工回避的其他處級以下人員,由本人向所在處處長提出申請,由處長審核決定。
(五)本人未提出分工回避申請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領導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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