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信產品暫停后,監管層和信托公司基本達成了三條共識:其一,銀信產品不能進行PE投資;其二,信貸類資產規模不能超過銀信產品總規模的30%;其三,不對從事二級市場證券投資、以及債券投資等的銀信產品的規模進行限制。
備受業界關注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觸及了銀行歷來敏感的信貸神經。
據知情人士透露,這份與信托業未來業務發展方向息息相關的《辦法》具體細則并未在信托行業引起很大波瀾,但“信貸類資產不能超過銀信產品總規模的30%”卻更多地引發了來自銀行業的不同意見。
銀信業務爭議
據知情人士透露,監管層早在7月底便批準了《辦法》,而遲遲未能推出的原因,與業界對于暫停銀信產品的相關規定的爭議不無關系。
證券時報記者經多方了解,在銀信產品暫停后,監管層和信托公司基本達成了三條共識:其一,銀信產品不能進行PE投資;其二,信貸類資產規模不能超過銀信產品總規模的30%;其三,不對從事二級市場證券投資、以及債券投資等的銀信產品的規模進行限制。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共識中“信貸類資產不能超過銀信產品總規模的30%”的規定,將進一步調控銀信產品整體規模。這是因為,《辦法》本身已限制做大銀信產品整體規模,而共識則進一步縮小信貸類資產規模的空間。
《辦法》要求,未來信托公司的自有資本投資于信托資產,均需根據銀監會規定的比例系數計入風險資本,且與凈資本直接掛鉤。具體而言,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也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
因此,在不增加公司資本金的情況下,為滿足上述要求,信托公司勢必需要發展利潤貢獻率更高的業務。眾所周知的是,銀信產品多數由銀行占據主導地位,信托公司從中所獲得的收入是極為微薄的“通道費”,利潤率偏低。因此,限制銀信規模對信托公司的收入影響有限,更有利于信托公司轉向收入更加合理的其他業務。
數據同時顯示,信托行業的整體資本金是極其有限的,但其管理的銀信合作產品的規模卻非常龐大,而這之間并不相稱。以北方某信托公司為例,截至6月底,該公司銀信合作的總規模接近1700億元,而該信托公司的資本金不到10億元。
上述兩方面因素疊加所帶來的結果是,《辦法》所認定的銀信產品的風險指標越高,信貸類銀信產品的整體規模就會越小。這對信貸壓力較大的銀行而言,顯然不是一個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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