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5月18日電(記者 周銳)為進一步提高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公開透明度,增強監管有效性。中國證監會于日前發布了《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微調。
據了解,2009年5月,在總結2007年、2008年分類監管工作實踐經驗基礎上,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完善后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兑幎ā返陌l布,對促進證券公司加強風險管理與合規經營、提高全行業的抗風險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分類監管工作的實際效果也得到了行業的普遍認同。
根據近1年來的實踐及業內反映情況,證監會認為有必要對《規定》部分內容進行微調。一是《規定》的部分條款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訂調整;二是近3年分類評價實踐中的一些有效做法有必要在《規定》中予以固化和明確。為此,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對《規定》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具體情況如下:
一、細化行政處罰措施的扣分標準。行業反映《規定》對行政處罰措施的扣分標準較為簡單,建議根據行政處罰措施的具體情形,在扣分標準上作進一步區分,適當拉開分值。為此,《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措施的不同情形,細化為5項,分值依次遞增,即公司或相關人員被采取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一定期限市場禁入、暫停業務許可或永久性市場禁入措施的,分別扣4分、5分、6分、7分、8分,同時增加高管人員被采取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措施的扣分項。
二、刪除“證券公司不得對外公布分類結果”的內容。考慮到分類結果對上市證券公司有一定影響,涉及投資者利益,因此應允許上市證券公司以適當形式公開披露分類結果。但《規定》仍要求證券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三、建立專家評審機制。近三年分類評價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均邀請行業自律組織、部分派出機構參加分類評價復核,研究處理分類評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這一做法得到了行業的普遍認可,并進一步提高了分類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性。因此,《決定》明確:“中國證監會在分類復核中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研究處理證券公司分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組成”。
四、明確主要業務人員及管理人員違法違規事項的扣分標準。為建立監管協助機制,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上市保薦、持續保薦、財務顧問業務及分支機構的監管,提高保薦代表人、財務顧問主辦人等主要業務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等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識,《決定》明確: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等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等主要業務人員因對公司及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措施的,比照公司或高管人員被采取措施的扣分標準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
五、明確同一事項跨期采取措施的扣分原則。近幾年分類評價過程中,就同一事項證券公司被分別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復扣分。但考慮到行政處罰措施從立案到作出處罰決定的期限較長,往往存在跨期問題。因此,《決定》明確:“證券公司因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被分別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扣分但未達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與已扣分值的差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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