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對個人貸款實行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和借款人的成本?
答:《辦法》對個人貸款實行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貫徹“實貸實付”貸款理念的具體體現,一方面能夠有效監控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防范貸款挪用風險;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頂冒名”等違規損害借款人利益等情況的出現,切實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在貸款的支付管理上,原則上都實行受托支付,這在我國個人貸款中已經是比較普遍的慣例。同時考慮到個人貸款中借款人交易對象的復雜性,《辦法》中明確對難以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額度不超過30萬元的或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經貸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對金融機構而言,雖然會增加業務操作的環節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信貸質量將得到提高,綜合效益也將得到提高。
問: 《辦法》對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確要求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二是對貸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兩種方式的前提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是明確要求貸款資金的使用需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請,所有個人貸款需按照合同約定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人有審查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的義務。
問:為什么要求貸款人必須堅持面談、面簽制度?
答:從國際上個人貸款業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期業務實踐看,通過面談制度,可以有效鑒別個人客戶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實用途,調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從而有效防范個人貸款風險。因此,《辦法》在進一步強化貸款調查環節,提出了貸款調查的具體要求和方式方法,梳理了貸款調查的有關內容和流程的基礎上,重點強調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確保貸款的真實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實、借款用途真實、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真實,嚴防虛假按揭業務的發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貸款的質量。《辦法》規定,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確保貸款人有效識別借款人的真實身份,防范由開發商、經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代為簽訂相關文件可能引發的法律糾紛,在保護借款人利益的同時達到防范信貸風險的目的。
問:銀監會如何推進《辦法》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規定了不適用的業務范圍。《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本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二是給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準備期。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實施準備工作。
三是密切跟蹤《辦法》執行情況。《辦法》實施后,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辦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切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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