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七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八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同時,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條 貸款人對未獲批準的貸款申請,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三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
借款合同應設立有關條款,明確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法律風險。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注意維護借款人權益,并以合法方式公示。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應由貸款人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登記情況予以核實。辦理保證手續,貸款人應由不少于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統一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貸款。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依據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九條 個人貸款資金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
對借款人難以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額度不超3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經貸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對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經貸款人同意,貸款資金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第三十一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后,將貸款資金按約定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并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三條 貸款支付完成后,貸款人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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