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
緣何要為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立規矩
本報記者 白潔純 劉詩平
中國銀監會18日宣布已出臺《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準入條件、改制工作程序、監管要求。這將對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怎樣的意義?對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會產生怎樣的影響?風險管控方面又設立了哪些“閘門”?
數據顯示,據不完全統計,自去年5月銀監會與人民銀行出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以來,截至今年3月末,全國已開業583家小額貸款公司,籌建573家。
銀監會合作金融監管部副主任姜麗明表示,小額貸款公司對活躍縣域及農村金融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個別地區也出現了盲目發展、市場定位偏差、風險加大等問題。《暫行規定》的出臺,對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經營、持續穩健發展具有積極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是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商業性機構;后者則是在農村地區設立,從事銀行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和管理;村鎮銀行由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并監管。
確保重點支持“三農”及中小企業
姜麗明表示,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均可提出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申請。
同時,為有效改善農村地區金融網點覆蓋率低、金融服務不足、競爭不充分等現狀,未設村鎮銀行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優先改制設立村鎮銀行,從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
而考慮到支農和服務縣域的要求,銀監會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時,還需滿足“資產應以貸款為主,最近四個季度末貸款余額占總資產余額的比例原則上均不低于75%,且貸款全部投放所在縣域”及“最近四個季度末涉農貸款余額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均不低于60%”等條件。
村鎮銀行主發起人仍須為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監會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時,仍要繼續堅持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最大股東必須是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對此,姜麗明表示,這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縣域及農村信用體系的現狀。現階段我國征信體系建設尚不完善,特別是在縣城以下廣大農村,征信體系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
二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小額貸款公司由只貸不存的專業貸款機構轉制為可貸可存的村鎮銀行,需要通過引進銀行業機構作主發起人、最大股東,以確保機構安全運營、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
三是確保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吸收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可以引進銀行的運營管理經驗和人才、技術、網絡優勢,從而保證農村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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