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5日稱,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都將被列為中央治理“小金庫”的工作對象。
具體來講,“小金庫”主要有七種表現形式: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今年首先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然后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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