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頒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全文。業界對《上市規則》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上市規則》充分體現了創新、高效和市場化等三大特征,強化了創業板市場的規范運作、風險揭示和優勝劣汰機制,注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貫穿了優化資源配置的理念。
強化監管手段與透明度
廣發證券投資銀行綜合管理部總經理蔡鐵征表示,《上市規則》正式頒布,意味著創業板離我們越來越近。上市規則中的基本監管和服務理念沒有變化,同時可以看到針對創業板的特點,進一步強化了監管手段與透明度。
蔡鐵征表示,對比中小板,創業板上市規則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增加了一系列具體約束。這些主體雖不是發行人,但他們與發行人存在特定的關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發行人的意識,從而間接影響發行人的行為。深交所對上述主體的行為監管、約束富有新意,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有利于降低創業板市場的風險。
蔡鐵征表示,《上市規則》對股權的監管力度有所加強,監管措施非常系統而有針對性:一是不只申報直接持股,還要求申報間接持股,使各種可能通過股權安排來控制或對上市公司實施重大影響的機構和個人都在陽光下被監管;二是新增了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新進股本的規范,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招商證券投行部董事總經理謝繼軍表示,本次修改更加體現了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從嚴監管的理念,從而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如增加會計師責任的條款,盡管字數不多,且要求較為原則化,也沒有提到處罰措施,但仍然是一個進步。同時規則對關聯人的界定更為嚴格,也能減少內幕交易的產生。
退市制度設計更加市場化
創業板退市制度設計更加市場化,也較主板更為嚴格,以更好地實現優勝劣汰,引導投資者樹立審慎的投資理念。在《上市規則》中,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后就可能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樣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可自行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除此之外,創業板較主板新增了一些退市情形。
第一創業證券質控部總經理王嵐表示,《上市規則》體現出創新、高效的特點,做到與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有所差別,真正體現了創業板自身特點,特別是退市制度讓人眼前一亮,體現了創業板“能上能下、可進可退”的特點。在信息披露上亦有創新,上市規則在加強中介機構責任的同時,也給了其更多的監管手段。
對于這一點,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院長陳工孟認為這樣的制度安排很合理,“如果一家創業板上市公司連續3年以上虧損,這基本意味著這家公司不符合創業板快速成長的標準了,這時再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已意義不大。”
劉賦偉是浙江一家創投基金的投資總監,他認為直接退市對創業投資者的影響并不大,“一般的創投機構都會選擇企業上市后幾年內就選擇退出,不會像公司創始人那樣堅持到最后,而一般企業很少會出現剛剛上市就連續出現3年虧損的情形,因此直接退市制度對創投機構影響并不大。”
對公司治理要求更嚴格
和《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頒布的《上市規則》增加的一些條款,內容包括獨立董事職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強化了對核心技術相關內容的披露等方面。
《上市規則》第三章第一節增加了“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在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的內容。
對于這一條規定,陳工孟認為,增加這樣的條款,可以讓獨立董事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有利。
除此之外,《上市規則》強化對核心技術等核心競爭能力相關內容的披露要求。陳工孟對這一做法也表示贊同,“創業板上市公司多數是高科技成長型企業,這些公司具有哪些核心技術對投資者的決策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有必要及時披露。”但陳工孟同時認為,這方面的信息披露應以不影響核心技術的保密為宜。
黃齊是廣東一家企業集團的股權投資部負責人,他認為,《上市規則》中,對大股東減持增持部分的內容可能是創投企業最關心的話題之一。
根據規則,創業板市場實施增、減持1%事后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做出公告。
黃齊表示,有些創投機構的退出策略比較兇悍,可能在限售期結束后的若干交易日后,將手中持有的股份拋光。這樣的制度安排可能讓創投機構在退出時選擇相對和緩與平穩的方式,這對防止股價暴漲暴跌有利。(王麗娜 潘圣韜 朱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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