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改的7個條款
1.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上市規則》2.2條中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時、公平的要求。
2.增加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要求,修改2.7條相關內容為“并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3.修改3.1.2條第一項為“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進一步明確董事、監事、高管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都需要聲明。
4.修改3.1.10條,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時也應向我所申報并申請鎖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
5.對3.2.6條中關于董事會秘書聘任的表述由“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修改為“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6.修改9.1條,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的范圍,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
7.修改17.1條為“本所對本規則1.5條規定的監管對象實施監管,具體監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釋和說明;(二)要求中介機構或者要求公司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三)書面警示(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四)約見談話;(五)撤消任職資格證書;(六)暫不受理有關當事人出具的文件;(七)限制交易;(八)上報中國證監會;(九)其他監管措施。”,與我所即將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細則(試行)》保持一致。
另外,我們還對《上市規則》若干條款的文字進行了調整,使表述更為明確。
對于反饋意見中的其它重要問題,如對核心技術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實行股份限售,在定期報告增加有關產品研發與技術創新內容,可否取消股東大會召開當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報告等,我所在經過反復研究后認為,有些建議需要隨著市場的發展和條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規則》中予以吸納;有些建議涉及相關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的具體操作等,擬在相關配套指引中予以吸納。
此外,反饋意見中還涉及發行審核及發行定價、交易規則及交易準入門檻的設置、對違反規則的股東實施罰款、強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紅比例等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前述意見不屬于《上市規則》規范的范疇,我們會將相關意見轉交相關各方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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