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宣傳工作部(黨委宣傳部)
負責銀監會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17. 監事會工作部
負責承辦監事會的具體管理工作。擬定監事會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監事會檢查報告的復核和
報送工作;負責監事會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18. 機關黨委
負責銀監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100 CBRC 附錄
19. 黨校
負責銀監會系統黨校工作。
20. 系統工會
負責銀監會系統工會工作。
21. 系統團委
負責銀監會系統團員青年工作。
22. 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
負責與處置非法集資相關的部分工作。
23. 信息中心
負責銀監會信息科技工作、信息化歸口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監管,負責銀監會信息
化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24. 培訓中心
根據銀監會的任務和職能要求,會同人事部擬定銀監會系統干部培訓的制度、中長期培訓規劃、年
度培訓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25. 機關服務中心
負責銀監會機關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務保障工作。
CBRC 附錄101
(二)派出機構
1. 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
根據銀監會的授權,制定有關監管法規、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
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審查和批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負責局機關和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干部
管理工作。
2. 計劃單列市銀監局
根據銀監會的授權,制定有關監管法規、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
和批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在上報銀監會的同時抄報所在省銀監局,負責局
機關和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干部管理工作。
3. 銀監分局
根據銀監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的授權,負責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
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和批準高級管理人
員任職資格,負責未設監管辦事處的縣市的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及聯社的監管工作,統計有關數據
和信息,負責分局機關和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干部管理工作。
監管辦事處主要根據銀監局或銀監分局的授權,負責所在縣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城市信用社和農
村信用社及聯社的監管工作,收集所在縣市有關金融風險的信息并向上級機構報告。
102 CBRC 附錄
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銀監會實行監管收費、部門預算、“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體制,每年向
被監管的金融機構收取的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直接繳入國庫,履行銀行業監管職責所需要的
經費由財政部通過部門預算核撥。
銀監會自2004年起向被監管的各類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及城市信用社、信托公司、財務公
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取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
業務監管費。其中機構監管費按被監管機構上年末實收資本的0.05%并考慮風險因素收取;業務監管費
按被監管機構上年末資產總額(扣除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分檔累加并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標準
為:業務監管費=(上年末資產總額-上年末實收資本)×分檔費率×風險調整系數-境外分支機構在所
在國家繳納的監管費。2008年業務監管費分檔費率為:3萬億元以下(含3萬億元)部分0.0144%,3萬億
元以上至5萬億元(含5萬億元)部分0.009%,5萬億元以上至7萬億元(含7萬億元)部分0.0054%,7萬
億元以上至9萬億元(含9萬億元)部分0.0018%,9萬億元以上部分不計收。風險調整系數根據銀監會對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為0.9,二級為0.95,三級為1,四級為1.05,五級為1.1。被監
管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繳納的監管費,可抵扣境內法人計繳的業務監管費,但抵扣總
額不得超過境外分支機構按上述標準計繳的業務監管費數額。農村商業銀行按上述收費標準的50%收取
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銀行業監管費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由被監管機構直接繳入國庫。銀監會作為
執收機構負責征收和催繳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繳。
銀監會自2004年起實行中央部門預算,分為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資金主要
用于保證銀監會各級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監管工作任務。項目支出預算資金主要用于完成辦公用房
租賃及修繕、辦公設備及車輛購置、電子化建設和稽查辦案等特定工作任務。實行部門預算以來,銀監
會嚴格執行財政部印發的《中國銀監會 中國證監會 中國保監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堅持“高
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的監管標準,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以人為本、勤儉辦會的原則,
合理配置和使用財務預算資金,為監管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財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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