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當增加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人數,并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數量較主板有所增加。主要考慮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較小,數量較多,同時從審核工作出發,考慮將創業板發審委按5組劃分和沿承每組7人的慣例。發審委委員組成結構方面,由于擬在創業板上市企業往往具有較新的技術或模式,發審委委員在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基礎上,適當吸收熟悉行業技術和管理的專家,以體現創業企業審核要求。為此,擬將原《發審委辦法》第六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3、強調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獨立性。創業板審核工作與主板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擬將原《發審委辦法》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主要目的在于保持創業板發審委較強的獨立性,提升專業水準。
此外,充分發揮專家討論與審議的作用,是控制風險、改進信息披露質量的一項制度建設。按照主板的經驗,創業板發審委要加強監督,健全工作規程,將發審委委員名單與上會企業名單公開,對委員實行必要的回避、承諾等制度,以確保形成高效、公正、廉潔的創業板發審委工作機制。
附件2:
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
委員會辦法》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在發審委中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并購重組委)。
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并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規定。”
二、第六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三、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本決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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