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9〕42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促進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我會決定調整債券投資政策,拓寬投資范圍,增加投資品種,改善資產配置,防范資金運用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債券投資品種
(一)《暫行辦法》第八條所指政府債券,增加財政部代理發行、代辦兌付的地方政府債券。
(二)《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所指企業(公司)債券,增加境內市場發行的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大型國有企業在香港市場發行的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無擔保債券。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原則,統籌配置境內、境外債券品種。
二、投資有關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財政部代理發行、代辦兌付地方政府債券的比例,參照《暫行辦法》第八條執行。
(二)投資無擔保債券計入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投資有關無擔保債券的余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15%。
(三)投資境內市場發行人為中央大型企業(集團)、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AAA級或者相當于AAA級長期信用級別的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20%,且余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5%。
投資境內市場發行人為其他類型企業、屬于國家產業政策支持行業、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AAA級或者相當于AAA級長期信用級別的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5%,且余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1%。
(四)投資香港市場發行人為大型國有企業、具有國際公認信用評級機構評定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信用級別的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5%,且余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1%。
(五)投資同一企業發行的有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無擔保債券的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10%,且不得超過該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的20%。
(六)投資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和次級債,政策性銀行轉型之前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投資比例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執行,轉型之后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根據有關部門規定,投資比例按《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三、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債券,必須建立資金托管機制,內部信用風險評估能力應當達到監管規定標準,并確定投資無擔保債券風險限額,實時監控信用風險敞口,定期分析報告有關風險狀況。
四、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償付能力變化,調整無擔保債券投資規模。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不得投資無擔保債券;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的,不得增持無擔保債券。
五、保險機構應當堅持審慎原則,綜合考慮資本實力、償付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合理配置交易、可供出售和持有到期等資產類別,降低公允價值大幅波動產生的不利影響, 保持投資政策的連續性和收益的穩定性。《暫行辦法》有關投資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的規定,調整為按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
六、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保險機構債券投資業務進行監管。保險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