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銷
(一)分銷方式。采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分銷。合同分銷部分應于2009年4月8日至4月10日向各交易場所發出分銷確認。
(二)分銷對象。分銷對象為在國債登記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及在證券登記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的各類投資者。承銷機構間不得分銷。
(三)分銷價格。承銷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分銷價格。
四、發行款繳納
承銷機構于2009年4月10日前(含4月10日),將發行款通過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一次繳入四川省財政廳指定賬戶。繳款日期以四川省財政廳指定賬戶收到款項為準。承銷機構未按時繳付發行款的,按規定將違約金通過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繳入四川省財政廳指定賬戶。支付報文中附言為必錄項,填寫時應當注明繳款機構名稱、債券名稱及資金用途。
戶 名:四川省財政廳
收 款 人:四川省財政廳
開戶銀行:國家金庫四川省分庫
賬 號:271001
匯入行行號:011651000002
附 言:XX公司2009年四川省政府債券
(一期)發行款(或逾期違約金)
五、債權確認
四川省財政廳在確認發行款入庫后,通過財政部(國庫司)通知國債登記公司確認總發行額度、銀行間市場分銷認購人和承銷機構自營額度的相應債權,國債登記公司應當同時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公司確認交易所市場分銷認購人和承銷機構自營額度的相應債權。
六、其他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有關規定外,本期債券發行工作按《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部代理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的通知》(財庫[2009]1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部代理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投標和考核規則〉的通知》(財庫[2009]21號)規定執行。
附件:2009-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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