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涉近40萬億國資
中證網訊財政部17日公布了第54號令《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為近40萬億的金融國資交易提供了行為準則。《辦法》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專家指出,財政部出臺金融國資轉讓管理辦法,實際是對去年10月底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細化,對加強金融國資轉讓監管,避免國資流失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所指金融企業,包括所有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和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對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辦法》明確,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制度,并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地方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本級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國有資產轉讓實施監督管理。
對于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經公開征集,產生2個以上意向受讓方時,應根據轉讓標的企業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招投標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實施產權交易。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可以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
上市金融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的,轉讓方如為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財政部門;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轉讓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金融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
符合特殊條件的,金融國資轉讓可采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特殊條件主要是指: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其他特殊原因。
協議轉讓價格應當按照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或者前1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格孰高的原則確定。
轉讓方如作為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產重組,在內部進行協議轉讓,且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并不因此減少的,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
《辦法》規定,如出現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等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財政部門可立即中止或者終止資產轉讓活動。
此外,《辦法》稱,國有及國有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營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資產和債轉股股權資產的,國家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企業、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含中央匯金)、信用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工作,比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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