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揚揚的攜程網“保單門”事件,從被媒體披露至今已經月余,據記者了解,事件依舊沒有實質性進展。據梁先生透露,攜程網客服部門負責人在《攜程“保單門”系列報道2》見報后與其進行了電話聯絡,但是由于攜程方始終不承認第一次的保單為假,雙方依舊是缺乏溝通的前提基礎,因此沒有達成任何一致。
就梁先生公開發表的對于攜程網的“質問”,記者聯系攜程網公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已經獲知梁先生的聲明,對于梁先生的聲明,“一切回復都請見我們之前的聲明,沒有新的回復”。
由于事發至今,攜程網一直避談保單的真假問題,民航資源網專家張昭輝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零口供照樣可以定罪,攜程如果不承認是假,可通過司法程序認定。不合格一說,純屬托詞。保單是真是假,已經不辨自明,是瑕疵還是作偽,也是一清二楚。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假保單的假,屬于典型的偽造、使用偽造的文書的行為,這一點毫無疑問。”
對于攜程網所言的“通過攜程網賣出的保單”和“攜程網賣出的保單”是不同的這一論點,張昭輝表示:“通過攜程賣出的保單是指攜程的合作伙伴以攜程的名義賣出去的保單,攜程賣出的保單是指攜程自己賣出去的,前者是代銷,后者是直銷。從法律上來講,前者除了買賣關系外還有委托代理關系,后者只有單純的買賣關系。不論是前者還是后者,攜程的責任都是撇不清的。就前者而言,合作伙伴是代理人,旅客是第三人,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權限內實施的行為,法律上是被視為被代理人親自實施的,法律責任歸屬于被代理人。
就當事另一方梁先生在事件過程中的責任問題,張昭輝表示,對旅客來說,他已經盡到了他的注意義務,從常人的理解和觀察能力已經足以讓他相信,他所購買的保單就是攜程售出的,那么旅客就沒有責任。
而對于梁先生提出的兩種方案中的后一種,也就是80萬元的索賠,張昭輝指出,保險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它的生效是以合同約定事項發生為前提的,這80萬只不過是“預期利益”,我國目前的法律并不保護對“預期利益”受損的索賠,只保護直接利益。
因此,張昭輝建議,當事雙方應該在第一種方案上的基礎進行磋商,攜程應該“公開道歉,承認自己監管不嚴,并采取補救措施。這是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應該做到的。”
由于“保單門”事件社會反響巨大,全國各地媒體廣泛參與報道,據悉,有多家中央級媒體陸續開始介入調查,中國最知名的欄目日前已經飛赴云南昆明,隨后還將赴事發地海南三亞等地采訪取證。梁先生表示,為了便于調查的順利進行,暫不透露這些媒體的名稱。有消息透露,中國保監會近日也在開會討論有關航意險問題。相信“保單門”事件將大大促進中國保險市場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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