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七條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工作,搜集、整理證券期貨統計資料,管理、公布、匯編、對外提供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資料;
(二)對證券期貨市場運行、發展、風險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編制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報表,出具統計報告,提出有關的政策建議;
(三)建立健全證券期貨統計制度,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統計標準,完善證券期貨統計指標體系,對統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制定的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四)建設并管理證券期貨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
(五)負責辦理與會外單位之間的統計協調工作;
(六)辦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統計調查項目和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項目補充內容的備案;
(七)組織開展證券期貨市場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對其職責范圍內的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統計調查,搜集、整理證券期貨統計資料。
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的工作。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建立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其成員單位包括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除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之外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約定的格式與內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報送本單位搜集、整理、管理的證券期貨統計資料。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確保成員之間實現信息互聯共享,并承擔以下職能:
(一)分析評價證券期貨統計標準,提出補充、修改的建議;
(二)研究統計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各單位間的協調、配合;
(三)討論其他與證券期貨統計工作有關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指定或者設立專門處室履行統計職責,其統計職責包括:
(一)配合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完成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轄區內證券期貨統計資料;
(二)組織轄區內的證券期貨統計調查工作,搜集、整理、管理、公布、對外提供證券期貨統計資料;
(三)對轄區內證券期貨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出具統計報告,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四)對轄區內統計調查對象執行統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制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統計調查對象應當設立統計部門或者指定部門、人員負責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派出機構配置專職的統計人員。統計調查對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統計人員。
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必要的證券期貨市場基礎知識、統計專業基礎知識和必備的計算機操作技能。
第十三條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
統計人員應當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和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統計人員依法履行統計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
第十五條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組織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工作水平。
第三章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負責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項目。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執行前述統計調查項目時,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和監管工作需要,對統計調查內容作出補充,并報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備案。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制定轄區內證券期貨統計調查項目,并報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統計標準,以保障統計調查中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等方面的標準化。
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開展統計調查的,應當適用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制定的統計標準。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組織統計調查時,應當對統計調查內容、調查對象、統計資料的報送時間、格式及方式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用公文、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以及網絡等統計調查方式。涉及保密內容的統計調查,應當遵循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定的統計調查內容與格式,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統計資料。統計資料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制定的統計標準。
第二十條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做好基層統計報表的收集、審核和匯總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的統計數據,并在填報說明中,對基層數據的上報情況及本期數據的異常變動等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統計調查對象發現報送的統計資料有誤的,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本單位的統計部門或者人員予以核實訂正后,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書面更正與說明。必要時,還應當依法及時公開披露。
第二十二條統計調查應當以定期調查為基礎,以抽樣調查為補充,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行政業務記錄等方法,搜集、整理證券期貨基本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應當定期分析、研究證券期貨市場和宏觀經濟發展情況,并就其對證券期貨業發展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可以根據證券期貨監管工作的需要,對一些市場高度關注、關系證券期貨市場發展大局的情況進行分析、研究。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其他部門派出機構組織證券期貨統計調查的,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及時了解統計調查內容及其進展情況;必要時,應當及時就統計資料的一致性等問題,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其他部門派出機構協商。
統計調查屬于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一部分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應當及時就統計資料的一致性等問題,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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