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內幕交易第一案“董正青案”今日在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判決,案件主被告人董正青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其一同受審的董德偉和趙書亞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董正青生于1963年,湖北潛江人。曾在暨南大學金融系教書,還擔任過廣東發展銀行證券部經理。
1993年3月進入廣發,2003年12月成為廣發證券總裁、副董事長。2004年曾率廣發證券擊退了來自中信證券的收購,并以員工持股的“吉富模式”繼續試探廣發證券私有化之路,最終未能成功。
2006年2月,證監會下發了一份通報批評,指出董正青在沒有向外界和監管機構如實披露的情況下,以他自己為實際控制人的公司受讓了廣發證券的股權。自此,董正青深陷調查。
2007年5月29日,中國證監會再度傳出消息,在廣發證券借殼S延邊路過程中,董正青被懷疑涉嫌內幕交易。2007年6月1日,董正青迫于壓力提出辭職。
2007年6月初,廣東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07年7月19日,經廣東省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對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執行逮捕。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董正青作為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公開之前,向被告人董德偉、趙書亞泄露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關于被告人董德偉、趙書亞非法獲取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內幕信息后,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賣出延邊公路股票,情節嚴重,構成內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但法院同時認為,由于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董正青與董德偉、趙書亞有內幕交易的共同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內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天河區法院依法判處: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二、被告人董德偉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萬元。三、被告人趙書亞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三位被告均表示將提起上訴。
券商內幕交易第一案——“董正青案”經過兩次庭審后,于今日在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進行宣判。董正青泄露交易信息罪名成立,判處4年有期徒刑,并沒收非法所得300萬元。其弟弟董德偉內幕交易罪名成立,判處4年有期徒刑,并沒收非法所得2800萬元。趙書亞內幕交易罪名成立,被判處1年9個月。
截止截稿,廣發系個股全線飆升,遼寧成大大漲7.88%報14.46元,華茂股份漲5.10%,報4.53元;中山公用漲7.17%,報15.09元;吉林敖東漲7.63%,報21.30元。(記者 潘圣韜 霍宇力 何靜)
去年7月18日及8月1日,董正青等3被告在天河區法院兩次過堂,均否認檢方指控,尤其是第一次庭審中,3名被告集體當庭翻供,并稱審訊過程中公安機關有逼供和誘供行為,公安機關的審訊筆錄與其個人的本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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