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消息,曾為我國三大證券公司之一的華夏證券如今面臨破產窘境。昨天,依照破產法規定,北京市二中院召開了首次華夏證券股份公司破產債權人大會。會上通報,初步確定的華夏證券債權總額為66億余元。今后,其名下的股票、債券等破產財產,將擇機變現。 中新社發 吳芒子 攝
●被關閉證券公司往往存在多種違法行為
●破產公司老總承擔何責法律有明文規定
●如何產生最佳破產管理人尚需細加考量
華夏證券公司破產首次債權人會議本月17日的召開,在這個金融風暴肆虐的冬天,顯得格外引人關注。
華夏證券公司畢竟不同于其他的公司,它曾有著輝煌的過去:成立于1992年10月,是中國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全國性證券公司之一。1995年,華夏證券在證券交易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指標的排名中,已走在同行的前列,與南方證券、國泰證券這些巨無霸并肩,成為三大全國性證券公司之一。鼎盛時期,華夏證券旗下擁有91家營業部和24家證券服務部,是第一家全國交易聯網券商,第一家實現全國統一清算,第一家實現保證金集中存管,許許多多的第一,使其聲名遠播。
每次路過如今已成為中信建投證券的華夏總部,昔日華夏證券的幾個大字總在記者心中盤旋。曾經多次造訪遇見的華夏“老人”,如今所剩的已經不多了。
從2005年12月被依法撤銷業務許可,2008年4月30日申請破產,11月17日召開債權人第一次大會,昔日聲名顯赫的華夏證券終于即將走向終點!
“如今的華夏證券公司破產,已和證券兩個字沒有多少關系了。”在中國破產法論壇執行主任伊正友律師看來,“以前證券公司破產很難,但在破產法頒布實施之后,現在已經容易得多了,而且和其他公司破產沒有太大的差別”。
股民權益未受影響
有權威人士告訴記者,現在已經關閉的證券公司有31家。三年多的綜合治理,最大的制度收獲是由證監會起草最后經國務院通過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凡是挪用客戶保證金、存在重大違法活動、資不抵債的,都要進行關閉。而且,審視很多被關閉的證券公司,這些行為往往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同時發生的。
曾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負責人的劉肅毅告訴記者,關閉的第一個階段就是進行行政清理。這是相對比較艱難的階段。要理清證券公司所存在的所有問題、解決職工安置問題以及與證券有關的業務問題。在此期間,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替證券公司“埋單”,無論是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還是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一旦被證券公司挪用,都先由基金公司墊付,基金公司成為證券公司的債權人。而且,即便是投資者的保證金被券商挪用了,投資者本人的賬戶上也反映不出來,投資者往往并不知情,只是券商的賬上有缺口。
劉肅毅解釋說,這么做是為了穩定市場的需要,也是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考慮。在基金公司填補了保證金缺口之后,投資者開戶所在的營業部,會被其他證券公司接管。在華夏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的投資者,現在就成為中信建投證券公司的投資者,買賣股票不受任何影響。
破產公司老總承擔何責
證券公司破產,老總承擔什么責任?許多投資者都不禁會產生這樣的疑問。
據不完全統計,至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券商老總近百人。據接近證監會的一位人士分析說,許多證券公司被關閉了,破產了,老總并沒有承擔刑事或者行政責任。
他認為,證券市場在持續幾年的低迷時期,券商因為委托理財業務、國債回購業務以及自營業務發生虧損,再加上經紀業務收入的降低,日子變得艱難,有的開始資不抵債。由于這些證券業務致使證券公司被關閉或破產的,當時的法律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劉肅毅從法律角度分析說,券商委托理財現在也在做,法律關系很清楚,一方委托另一方理財,不保證收益,但求利益最大化,過去可能有保本保收益的不規范做法,但不能因此就構成犯罪。又比如國債回購,這實質上是一種券商的融資行為,法律關系也不難理解。但如果是券商在經營證券業務過程中,有貪污受賄、操縱市場、進行內幕交易等行為,那不僅要追究行政責任,同時要追究刑事責任。很多券商老總落馬是因其行為嚴重違反了現行法律。
據多位業內人士相告,華夏證券的破產與同期許多證券公司一樣,是因過度擴張所致。盲目擴張使華夏證券在2002年股市的持續低迷中難以自拔。投資股票的市值縮水到7億元、自營投資累計虧損達17.9億元、國債欠庫約10億元,另外還有10多億元的經營性虧損。正是由于經營不善,使華夏最終難以支撐。證監會隨后依法撤銷其業務許可。
核心是保護債權人權益
“證券公司破產后,老總的責任問題、職工安置問題、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問題,是最為令人關注的問題。”伊正友分析說,原華夏證券的職工已被中信建投接收,成為中信建投的員工。在華夏證券進入破產程序后,最為核心的問題只有一個,就是如何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問題。“經過行政清理之后,證券公司的破產與其他公司破產并無多大差別。”
曾擔任多家證券公司破產管理人組長的楊光分析說,行政清理階段已經解決了和證券有關的所有業務,余下的問題,就是如何解決機構債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記者致電華夏證券公司破產管理人———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方解釋稱,華夏證券在日前召開首次債權人會議時,已經成立了債權人委員會,由法院指定了債權人委員會主席。華夏證券148家機構債權人,債權總額約66億元。華夏破產財產包括股票、基金、債權等有價證券以及其他資產。對于有價證券將會擇機變現,其他資產將通過公開拍賣方式進行,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依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處理。至于這些破產財產如何分配,則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進行。在管理人看來,華夏證券公司的破產,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樣神秘。
伊正友向記者分析說,證券公司的破產與其他公司破產一樣,要處理好幾方面關系。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法院是起監督責任的,監督各方按破產程序進行,管理人是制定方案的,負責財產如何變現如何拍賣等具體事務,而債權人會議是最后表決的。保證債權人合法權益是破產程序的關鍵。
據楊光介紹,現實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管理人如何產生的問題。目前仍有不少券商處于破產程序環節,比如,閩發證券破產在福州中院審理、漢唐證券破產在深圳中院審理。在證券公司破產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最大的債權人。合格的管理人,不應該和包括基金公司在內任何債權人,存在任何利益關系,這些都是法院在選定管理人時必須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但是,有的法院似乎對此并不理解。
伊正友認為,管理人最好應通過全國招標的方式產生。只要沒有利害沖突關系,招標產生的管理人,由于具有豐富的經驗,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強,能夠依法制定出科學、合理、可行的變價方案以及財產分配方案,供債權人會議審議。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破產成本費用支出,同時使債權人權益維護更有保障。(記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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